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① 公务员法的政治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政治约束原则。 ② 公务员法的技术原则:科学管理原则、法律保护原则、优化组合原则。
二、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一) 公务员的义务:
1、 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权利义务配置的法制化调整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2、 公务员义务的概念:公务员义务,是指国务院依法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即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的
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3、 公务员义务概念的含义:
(1) 法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
公务,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甚至怠用权力。
(2) 公务员义务内容丰富,种类多样。
(3) 公务员义务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为后盾而对公务员所作的约束。 4、 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公务员的权利:
1、 公务员权利的概念:公务员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
保障,即法律以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2、 公务员权利概念的含义:
(1) 公务员权利以公务员身份为前提,以保障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职务为目的。 (2)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很多,大体涉及身份、职务、经济、政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
(3) 公务员享有权利的种类和程度由法律明文规定,并且随着公民权利的发展而进一步扩大。 3、 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1)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 参加培训。
(5)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 提出申诉和控告。 (7) 申请辞职。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
(1) 公务员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
(2) 公务员权利义务兼具一般性和特殊性,两者合理配置,协调一致。 三、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职务关系: (一) 行政公务人员:
1、 行政公务人员的含义: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者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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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行政公务活动,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两部分:
(1)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
的工作人员。
(2) 其他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指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但能代表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公务的其他人员。
(3) 原则上,行政公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人员也常受行政
主体委托从事行政活动,成为行政公务的实施者。他们虽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是在执行行政公务时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于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 行政职务关系:
1、 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职于行政主体后,因其所担任
的行政职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行政职务关系的特点:
(1) 行政职务关系的常见主体是行政机关和特定的公民。 (2) 行政职务关系的性质是国家委托关系。
(3)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单方性和法定性。 (三) 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1、 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2、 行政公务人员一般具有的身份:
(1) 普通公民:行政公务人员是公民的一部分。 (2) 行政机关公务员。 (3) 行政主体代表。
3、 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主要因素:
(1) 时间要素。 (2) 名义要素。 (3) 公务标志要素。 (4) 公益要素。
(5) 职权与职责要素。 (6) 命令要素。 第三篇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 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其
他组织(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 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产生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二)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1、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之间最为关键的区别在于效果要素。
2、 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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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事实行为的情形:
(1) 行政事务性行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准备性、程序性的活动。 (2) 执行性行为,不包含任何处分内容的行为。 (3) 观念通知,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答复和通知。
(4) 磋商行为,一般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的非正式的磋商活动。 4、 区别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实践意义:有助于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 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行政行为内容的含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 2、 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设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义务是通过行政行为赋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
设定权利义务通常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
(2) 实现权利义务:实现权利义务是通过行政行为具体落实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各自的法定权利
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需要一定的行为实现。
(3) 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剥夺、限制权利是以行政行为取消、制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取得的
某种权利;减免义务是以行政行为减免行政相对人原有的义务。
(4) 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是当权利义务出现争议、纠纷时,以行政行为认定
已被模糊和歪曲了的原有权利义务并使之恢复原状。
(5) 确认法律事实:确认法律事实是以行政行为认定与某种权利义务有重要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 行政行为的形式:
1、 行政行为形式的含义:行政行为的形式是行政主体对外部表示其内在意志的客观载体,实际上就是外
部表示行为的形式。 2、 行政行为的形式:
(1) 明示形式:
① 含义:这是指行政主体以语言或文字等方式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② 特点:表意直接、明确,不易产生纠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③ 分类: 形式 口头形式 含义 行政主体借助于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政主体借助于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特点 优点:简便、易行、直接、迅速 缺点:缺少文字依据,发生争议时不易处理 这是行政行为最大量、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 书面形式 (2) 默示形式:
① 含义:这是指行政主体以使人推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② 分类:
形式 作为的默示(也称意思实现、行为默示或推定行为) 不作为的默示(也称特定的沉默) 含义 行政主体通过某种行为,即为一定行为或动作进行意思表示,而行政相对人根据该行为即可推定其内心意思的形式。 行政主体通过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或有特定意义的沉默进行意思表示,而行政相对人根据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或行政主常见举例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手势 1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体的预先承诺即可推定其内心意思的形式。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处理具体事件。 2、 两者含义与举例: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含义 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举例 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范围很广,如对某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的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具体使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3、 两者区别: 区别 调整对象 表现形式及适用效力 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的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 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对象。 规范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确定的行政处理决定,只适用一次。 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表现为行为规范,一般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 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为程序 比较严格,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仅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如调查、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公布程序等。 证程序等。 4、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1) 有助于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与运行。 (2) 有助于加强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
1、 划分标准:实施统一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数目。 2、 划分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参加共同行政行为的所有行政主体负共同的法律责任。 三、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1、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的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 划分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1) 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相应的程序规则,以确定其法律效力及责任。 (2) 有利于确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取得的时间。 (3) 有利于明晰举证责任。 四、要式行政行为和略式行政行为:
1、 划分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2、 要式行政行为与略式行政行为的含义与举例: 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含义 行政法规范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举例 发布行政法规、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罚款、行政许可等。 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略式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势等。 3、 区分要式行政行为和略式行政行为的意义:有利于正确把握不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五、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 1、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2、 羁束性行政行为:
(1) 含义:是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及作出裁断时,只能因循规
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2) 内容: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征税,不能有任何变动。 3、 裁量性行政行为:
(1) 含义:是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者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结合
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行为。
(2) 内容:包括法规裁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① 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
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 ②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
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判断的行政行为。
4、 区分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的意义:
(1) 对这两类行为的评价不同。 (2) 对这两类行为的适用原则不同。 (3) 对这两类行为的法律救济不同。 六、损益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
1、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
2、 损益性行政行为的含义:损益性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
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3、 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含义: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概述:
(一) 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
1、 行政行为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产生的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这种约
束力和强制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 行政行为效力的分类:
(1) 形式效力(推定合法有效)。 (2) 实质效力(具备合法要件)。
(3) 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确认为合法、适当时,形式效力即为实质效力。
(4) 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形式效力全部或部分向前丧失效力,恢复到行政
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视为没有发生行政行为的作用。
3、 行政行为效力的特点:
(1) 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未被有
权机关经过规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仍然是有效的,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的作出一般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它的成立、生效也不以行政相
对人的统一为必要条件。即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其效力的存续,可以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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