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专业罗马法教案

2019-06-11 22:34

一、授课时间:2课时 二、授课类型:理论课

三、授课题目:第一部分 引 论 四、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研究对象并领会研究意义

五、教学重点及难点:

罗马法上的法的概念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多媒体教学

七、教学实施步骤:

组织学生讨论并总结

八、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 导 论

引 论

第一节 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的影响力。

耶林:罗马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与法律)。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与《学说汇纂现代应用》 (一)罗马法作为国家法——实在法体系 (二)罗马法的历史性

1.延续1300 多年,公元前754(罗马建城)年到565 年(尤士丁尼皇帝死亡) 2.分期问题(法律本身所经历的变化);罗马法史课程的设置。

3.罗马法的第二阶段 11 世纪起的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普通法——民法法系

(三)罗马法作为法学

1.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唯一得到科学表述的法律体系;

2.法律与法学(在罗马法上的统一性——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 罗马法学家的科学方法:

3.法学方法:具体案件——指导案件处理的规则——更为一般的规则(概念)——体系。

1

二、罗马法的研究对象 (一)罗马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1)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强调公法的强制性

2.罗马私法是罗马法中最突出的部分。

罗马法课程主要研究罗马私法(这也是古代 institutiones 的传统)。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亦属于私法的范畴。 (二)时间跨度

从时间上看,罗马法主要研究《十二表法》(公元前450 年)到尤士丁尼立法这一时期。从罗马建城开始的第一阶段无史料,法律不成文,习惯法,而该法是早期习惯法的记录;尤士丁尼之后东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全面衰退,研究价值不大。

三、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1.作为法史的罗马法:历史研究的一般价值。 2.罗马法学家方法的借鉴意义 3.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民法制度的罗马法渊源(维柯:事物的本质应在其本源中把握)。 罗马法对现代民法的影响:从体系到具体的概念、规则。 例如1:抗辩权的罗马法起源(裁判官法——市民法);

例如 2:买卖契约中的二元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法的概念

罗马法重实用、轻理论,没有关于法的抽象的定义,法的实际效力由法律渊源问题加以解决。

ius(iustus——正义):既指法律,也指权利。 Lex:专指民众会议制定的成文法。

罗马法学家在少数抽象探讨法的性质的场合,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倡导自动实现法的各项规则的美德。 二、分类

2

(一)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1.自然法

(1)自然法的普适性、永恒性、正义性。该观念来自希腊。 (2)罗马法学家似乎并未过多地强调自然法的“高级法”属性。 2.万民法

(1)罗马人与其他民族所共有的法。

(2)万民法的灵活性,罗马私法的活跃因素。公元212 年,卡拉卡拉皇帝把市民权授予帝国境内所有居民,市民法与万民法从而走向融合。 (3)万民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4)广义的市民法概念包含万民法在内,从而与裁判官法相对应。 3.市民法

市民法的两重含义:(1)指罗马城邦的所有法律,罗马人民自己的法律(源自古老的习惯),相对万民法而言;(2)仅指私法部分——较晚近的用法。 市民法最古老、最核心的部分被称为奎里蒂法(Ius Quiritium)。 (二)市民法与裁判官法

1.裁判官:内务裁判官(公元前367 年)、外务裁判官、贵族营造司、行省总督等。

2.裁判官告示、程式诉讼

3.裁判官法与市民法的关系:(1)裁判官不得直接改变市民法;(2)裁判官不能创设市民法权利(裁判官法权利);(3)裁判官法对市民法权利的影响。

九、思考题(作业):

1.为什么要学习罗马法?

2.罗马法划分公法与私法对现代法的意义 3.裁判官法与市民法的关系

十、课后小结:

应以组织学生有效讨论为教学重点

十一、参考文献:

1. 《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 年版 2.《十二铜表法》(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3.《罗马法词典》,黄风,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 《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著,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

3

一、授课时间:2课时 二、授课类型:理论课

三、授课题目:第一部分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 四、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历史演进

五、教学重点及难点:

罗马法的发展史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多媒体教学

七、教学实施步骤:

利用相关视频资料予以介绍

八、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罗马法的历史 第一节 罗马政体的历史演变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 754-公元前510) (一)概况

最初的氏族社会:部落、库里亚、氏族、家庭。库里亚的成员为贵族。 农业社会,地域狭小、人口少。 (二)政治组织:

1.王(rex)。非现代意义上的君主,而相当于部落首脑;由库里亚大会选举产生,终身制。宗教、政治、军事、司法最高首脑。

2.元老院(senatus)。由氏族首长组成,咨询机构。

3.库里亚大会达到从军年年龄的男子参加(17-60),政治军事组织;表决时以一个库里亚作为一个单位,16 票定案;

4.军伍大会(百人团大会)。罗马居民不论贵族、平民,按财产分为5 等;首先是军事组织,但后来成了政治组织,并很快取代了库里亚大会的大部分权力和职能。表决时以百人团为单位,依等级次序投票。 二、共和国时期(公元前 510-公元前27) (一)概况

公元前 510 年第七王被放逐,替代王的是由军伍大会选出并经元老院批准的两名执政官(权利相等),任期一年,到期更换。

4

罗马积极扩张,首先统一意大利,通过三次布匿战争(264a.c.-146a.c.)打败迦太基,横跨亚、非、欧;战争导致奴隶大量增加;外国人在罗马的活动增加,公元前 242 年设立外事裁判官。 (二)政治组织

1.元老院、库里亚大会、军伍大会继续存在。元老院成员开始由有声望的高级退职官吏组成,其重要性增强。平民开始进入元老院。库里亚大会式微;军伍大会仍是重要的议会。

2.执政官以及其他高级官吏。执政官由军伍大会选举;其他高级官吏,如前367 年设置内务裁判官,242 年外事裁判官,367 年贵族营造司(市政官);前443 年监察官。

3.平民大会。前494 年产生,有平民组成,其职责是选举保民官及通过对平民有效的法律(后来平民大会决议直接对全体罗马市民有效,开始称Lex)。

4.保民官(护民官),设立于前494 年,两人,任期1 年,源于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前494年大规模爆发),保民官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等采取不利于平民的措施。

5.部落大会。地域性的民众会议,通过高级官吏的提案。 三、帝政前期(公元前 27-公元284 年)——元首制 (一)概况

罗马的扩张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共和国的衰亡。前 27 年屋大维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第一市民”(元首)。表面上,宪政制度没有罗马法改变,执政官制度仍然保留,但权力已集中到奥古斯都一人手中。民众会议尚未完全消亡,但它的活动仅限于对皇帝的意愿进行批准。元老院的权利增强,民众会议的立法权转归元老院享有,公元二世纪元老院决议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国家权力由元老院与皇帝分享,但后者居于主导地位。 四、帝政后期(公元 284 年-公元565 年)——君主制 (一)概况

共和国的最后残余已经被抛弃,皇帝已公开称自己为“君主”(dominus)。皇帝具有绝对的权力。帝国的孱弱。元老院失去了权力机构的形象,萎缩成了罗马城市议会;执政官成为纯粹荣誉性的职位。帝国在行政上开始分为东、西两部,395 年固定下来,帝国并未分裂;330 年迁都君士坦丁堡,帝国中心转移。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527 年,尤士丁尼即位,565 年去世。

5


本科法学专业罗马法教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1-2012年六年级上册练习册单项练习错题集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