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参考文献:
1. 《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 年版 2.《十二铜表法》(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3.《罗马法词典》,黄风,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 《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著,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
5.《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修订版
6.《罗马法基础》,江平、米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一、授课时间:4课时 二、授课类型:理论课 三、授课题目:第二部分 诉讼 四、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罗马法关于诉讼的一般制度,并能对罗马法和现代民法加以比较、归纳
五、教学重点及难点:
罗马法上的诉讼涵义、种类、效力以及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多媒体教学手段
七、教学实施步骤:
组织学生比较、讨论,对相关内容总结
八、教学内容:
第二部分 诉 讼 第四章 诉讼概述
一、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罗马法与现代法
1.诉权。现代民事诉讼学者的两种观点:(1)程序意义上的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无需考虑其基础;(2)实体说,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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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马法上诉权的典型性
3.现代法上,先确定实体权利,诉权是实体权利的当然结果,诉权是实体权利的工具,是权利的要素。而罗马法上的情形正好相反,先有诉权,后有实体权利。只有具备程序上的保护手段(除诉权外还包括令状等),“权利”才有意义。 4.因此,在罗马法上,实体权利常常要受制于诉权的结构。 5.罗马法学家习惯于从诉权而非实体权利的角度观察。 二、罗马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定诉讼(公元前 2 世纪前,公元前17 年被明令禁止) 程式诉讼(到公元 3 世纪末) 非常程序
第五章法定诉讼
一、法定诉讼的基本特征
1.属于市民法上的制度,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2.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定语言及动作。 3.口头审
4.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被告由原告于公共场合传唤(以庄重的、固定的语言),不出庭者,
原告得以武力强制。
5.法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审与事实审。
6.诉权必须有严格的市民法上的基础:无善意诉讼等。
7.法定诉讼共有五个具体形态(盖尤斯),其中三个是宣示性程序(对不确定或有争议的情形予以确定),两个是执行程序(对确定的法律事实的实现)。前者包括宣誓诉讼(sacramenti),申请任命承审员或仲裁员诉讼(per iudeis arbitrive postulationem)以及请求返还诉(condictionem);后者包括拘押诉讼(per manus iniectionem)和扣押诉讼(per pignoris capionem) 8.公元前2 世纪中期以后逐渐被程式诉讼取代,前17 年被两项尤里亚法(私诉法、公诉法)取消。
二、宣誓诉讼(誓金之诉)——sacramenti 1.一般的诉讼形式,法律未规定其他诉讼形式时采用该形式——既可以适用于对无之诉,也可以适用于对人之诉;
2.历史最久(同拘押诉讼),存在时间也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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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型的宣誓诉讼是后来被称为原物返还之诉(rei vindicatio)的对物之诉——参见GAI4,16;
三、申请任命承审员仲裁员诉讼(per iudeis arbitrive postulationem) 1.没有宣誓诉讼古老,但在12 表法颁布时已存在——该法规定,因要式口约而产生的债权必须依此程序追索;
2.遗产分割、共有物分割等也适用该程序;
3.仪式相对比较简单,参见GAI4,17(针对要式口约)。 四、请求返还诉(condictionem)
1.法律诉讼中最晚近的类型,公元前三世纪由lex silia 引进;参见GAI4,18、19、20
2.开始仅针对一笔确定金额的金钱之债,后来扩大适用于其他非金钱的确定物的债权(lexCalpurnia)
3.原告向被告作其负债的宣告,如后者否认,则前者要求后者30 日后为任命处理该案件的承审员而出庭
五、拘押诉讼(per manus iniectionem) 1.执行诉。相当古老。
2.已决案的拘押(在sacramenti 之后)——判决确定债务,债务人在30 天的宽限期内未履行的;债务人在法律审阶段承认债务的亦同; 准判决拘押(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之后,向主债务人追索) 3.该诉的程序:Gai,4.21;
六、扣押诉讼(per pignoris capionem)
1.债权人不经审判程序,对不履行债务者的财产直接实行扣押,以迫使其履行给付的行为; 拘押为对人执行,扣押则为对物执行;
2.债权与宗教(如出卖牲畜供祭神之用)或军事有关(如为取得购买军马的价金而向债务人追偿),也相当古老(mores);
3.程序:债权人说特定的语言,同时取得属于债务人的物的占有,并取得物的质权(不直接以扣押物实现债权,而是以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六章 程式诉讼
一、概述
1.程式诉讼是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经裁判官审查认可后作成程式书状,交由承审员根据程式所载争点和指示而为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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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源:法律诉讼的局限性(不适用于外邦人)——外邦人的诉讼(外事裁判官主导)开始使用程式——也开始在罗马人之间的诉讼中使用(与法律诉讼并行)——法律诉讼被取消,成为标准的诉讼程序;
3.只有一种统一的诉讼程序,适用于各种诉权,每种诉权对应各自的诉讼程式; 4.该诉讼形式也适用于外邦人;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审与事实审,在每个阶段当事人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特定形式的约束;诉讼中涉及书面材料; 二、程式诉讼的程序
1.传唤。仍由原告向被告为之,无须以特定的语言为出庭的通知,但须说明请求的原因;被告拒不出庭的,由裁判官允许原告得占有被告的全部财产,借此间接地强制被告出庭;;
2.法律审阶段。原被告双方均应出庭;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原告向被告提出他想援引的诉讼程式,然后向裁判官提出以此裁决的请求;如果被告方不同意此程式,则双方展开非正式的辩论,可能出现异议、抗辩、答辩(replicatio,原告针对被告抗辩的答辩)等; 裁判官可能会得出原告的主张站不住脚的结论,因而否认诉权(denegatio actiones),结束诉讼; 更常见的情况是裁判官同意诉讼,并进而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拟定诉讼程式。原告宣读程式,被告表示接受,即构成证讼。
3.事实审。程式指定承审员;无形式要求,自由举证,承审员的自由心证;承审员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式的指示; 该阶段以判决为结束;判决是终局性的,不能上诉;判罚总是以一笔金钱的形式作出; 4.执行程序包括对人执行和对物执行(财产趸卖)。 三、程式的内容 (一)主要部分 承审员的任命
原告请求(intentio):必有部分,列明原告的要求。
请求原因(demonstratio):非绝对必要部分,列明请求的理由、事实依据。 判决要旨(condemnatio):法官对于承审员关于本案应如何处理的指示。 (二)附加部分
1.前书(praescriptio):被书写在诉讼程式之前(任命承审员之前); 2.抗辩(exceptio):对于被告有利的救济手段;加在“原告请求”与“判决要旨”之间;实际上是一个判罚的消极要件;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可以提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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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replicatio)。 3.仲裁条款。 四、讼诉的分类
(一)市民法诉讼与裁判官法诉讼
1.根据诉讼的基础分类,以市民法为基础的诉讼和以裁判官法为基础的诉讼; 2.原告请求部分能够反映出诉讼属于何种类型; 3.市民法诉讼中包括所谓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
裁判官法诉讼包括:扩用诉讼、主体置换诉讼和事实诉讼。 (二)对物之诉、对人之诉 1.罗马法系物权、债权区分的起源
2.在对物之诉中,原告的请求可以对抗任何人(erga omnes);原告请求(intentio)中仅提及原告的名字(被告的名字仅出现在判决要旨中); 3.对人之诉的原告对特定之人提起诉讼,被告的姓名与原告的姓名同时出现在“原告请求”中。
第七章 非常诉讼
一、程式诉讼的消亡
首先在行省,发生了程式诉讼形式的变化(传唤被告方式、任命承审员、程式无须双方合意等),非常程序开始出现;在戴克里先皇帝之后,裁判官职位消失,程式诉讼消亡的速度加快。342 年,程式诉讼被明文废止,私讼程序就此终结。
二、非常程序的特点
1.被告的传唤开始有公共机构的介入;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法官仍应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因素);——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 执行开始由司法官吏负责。
2.审判不再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两个阶段,案件不再交由私人承审员处理,而是由公共机构处理;
3.法官更加自由,无论对于决定法律问题方面,还是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也更加自由地提出主张和抗辩;
4.开始有上诉程序——皇帝及其他帝国官吏
九、思考题(作业):
1.程式诉讼与罗马法的发展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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