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从程式的差异看后世物权与债权的差异 3.诉权与实体权利:罗马法与现代法的差异 4. 私讼程序对罗马法制度发展的影响
十、课后小结:
十一、参考文献:
1. 《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 年版 2.《十二铜表法》(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3.《罗马法词典》,黄风,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 《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著,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
5.《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修订版
6.《罗马法基础》,江平、米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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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课时间:8课时 二、授课类型:理论课 三、授课题目:第三部分 人法 四、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罗马法关于人法的一般制度,并能对罗马法和现代民法加以比较、归纳
五、教学重点及难点:
罗马法上的人格的涵义、分类,民事能力、监护、保佐等。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多媒体教学手段
七、教学实施步骤:
组织学生比较、讨论,对相关内容总结
八、教学内容:
第三部分 人 法 第八章 人 格 第一节 概 述
一、罗马法上的人
1.人:仅指自然人;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有权利能力。
2.罗马人实际上也承认一定组织可以作为权利义务的中心,但是缺乏一般的法人概念。
二、权利能力的构成
1.由身份组成权利能力——status libertatis, status civitatis, status familiae. Status 表明一个人的法律地位:自由身份与自由民所组成的社会相关;市民身份与市民社会(罗马国家)有关;与家庭相关的是家族身份。 2.原则上,只有具备全部三种身份(自由人、市民、家父或不处于他人权力之下),才具有完整的能力——被称为“自权人”,相对应的是“他权人”
第二节 自由身份
一、自由身份:自由人与奴隶
1.自由身份是在罗马具有权利能力的首要条件。
2.自由身份:基于出身而取得;奴隶因被解放而成为自由人。 3.奴隶制是罗马古老的制度。
4.奴隶制是市民法的制度,同时也是万民法上的制度,但不是自然法的制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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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自由)。
5.奴隶身份:基于出身(女奴所生之子为奴隶);被俘。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 1.奴隶不具有权利能力。
2.奴隶属于他权人,受其主人的“市民法上的所有权”的约束。 3.奴隶尽管被剥夺权利能力,但法律承认奴隶的某种行为能力。
4.奴隶因私犯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能够占有该奴隶并直接对其进行报复。如果主人想避免这一结果,可以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 5.奴隶的处分行为及承担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效力。 三、奴隶特有产
1.最初可能仅仅是奴隶通过自己的劳动或者在一些小的商业机会中赚取的钱,后来也包含了其他财产,包括其他奴隶,甚至不动产;
2.特有产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主人手中,但是奴隶能够以负义务的形式移转特有产的占有(如果为非要式物,还可移转其所有权); 3.主人可随时撤销特有产;
4.因此,拥有特有产的奴隶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对奴隶转让的特有产,主人不得向受让人要求返还。
5.奴隶能够因法律行为而承担债务,但是该类型的债为自然之债,而非市民法之债;
6.裁判官创制的被称为“补充诉讼”的几种诉权:受命之诉(actio quod iussu)、航海经营之诉(action exercitoria)、督导之诉(actio institoria)、特有产转化之诉以及分配之诉(actio tributoria)。 四、奴隶身份的终止
奴隶可以因主人的解放而获得自由。 1.解放奴隶的方式(要式解放)有三:
(1)诉请解放(manumissio vindicta):采取类似拟诉弃权的方式。 (2)登记解放(manumissio censu):监察官每五年登记一次户口,如果主人在登记户口时将奴隶登记为自由人,则可产生解放的效果。 (3)遗嘱解放(manumissio testamento)
2.略式解放,开始不产生市民法上的效力,后来大法官赋予被解放的奴隶以抗辩权。奥古斯都时期,一项法律(lex iulia Norbana)赋予略式解放人一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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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拉丁人的地位,称尤利亚拉丁人。
第三节 市民身份
一、概述
1.类似今天的公民权,包括公权与私权(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 2.罗马法将其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与外国人 二、市民
1.市民资格的取得:(1)出生,采国籍主义,父母为市民的,所生子女为市民;如果父母身份不同,则:婚生子女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身份从母。(2)入籍,经法定手续,解放自由人取得市民籍。奖赏、恩赐等 2.罗马人认为自己是高贵的民族不愿意轻易扩散市民权。
3.非市民处于无权能状态,但万民法的发展缓解了这种无权能状态。 三、拉丁人
1.罗马人很早的时候就把市民法中一些有限的权利给与他们的邻居——拉丁人; 2.类似的权利后来不断的被授予给新建立的殖民地; 3.这种介于市民与非市民之间的身份被称为“拉丁权”; 4.拉丁权包括三种权利:贸易权、通婚权、遗嘱; 5.尤利亚法所创造的“尤利亚拉丁人”; 6.后来罗马人逐渐放宽给与市民权的条件。
第四节家族权
一、概念
1.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 2.罗马法据此将人分为自权人与他权人。 二、自权人
1.罗马家庭的特点——主权性
2.家父是唯一的完人,不受制于任何他人的权利 3.其子女无论年龄长幼,均处于其权力之下。 4.罗马家庭是以宗亲属关系建立起来的。 三、他权人
处在他人权力支配之下的人.
家长权——家子无权能;特有产制度,军营特有产。 夫权: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受丈夫的父权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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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权(mancipium):家属被家长出卖后处在买主权之下;家属造成他人损害后,如家长进行委付投偿,则该家属处于他人买主权之下。
第五节 人格的变更
一、意义
享有完全人格的人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这些权利的一部或全部丧失或变更,叫做人格 变更。
人格变更的种类
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将人格变更分为三种。
1.人格大变更: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人格的消灭或法律上的死亡)。 2.人格中变更: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因为家族权以市民权为前提,
丧失市民权就当然丧失家族权。
3.人格小变更: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自由权与市民权不变。
第九章 罗马家庭 第一节 家父权
一、罗马家庭的实质
罗马家庭:单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秩序更高的宗旨。
家长对于家庭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在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的法。 二、家父权的构成 1.对财产的权利
2.对人的权利,包括:夫权”;家父权;对奴隶行使的权利(包括对解放自由人行使的庇主权);买主权;“家父”、“家子”都不是亲属意义上的术语,“父”同其原始含义“君主”有关。
第二节 父 权
一、意义
家父对于家子的权利
二、父权的产生(罗马家庭对家子的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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