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期
一、关于分期的各种学说
1.二分法——市民法时期(王政与共和国时期)与万民法时期
2.三分法——古代法时期(持续6 个世纪,到罗马私法的奠基人manilius、scaevola、brutus产生;罗马法处于幼稚阶段)、法学昌明时期(四个半世纪,到戴克里先皇帝)与帝政后期(两个半世纪)
3.四分法——如人之幼年、少年、壮年(法律昌明)、老年
4.五分法——以罗马宪政为线索,但将共和国分为两个时期(前二世纪程式诉讼的出现)。
四分法——古代时期、前古典时期、古典时期、后古典时期。不按宪政进程,而是按法学的自身发展分期。 二、古代时期
1.罗马建城——公元前三世纪中期。相应的宪政体制首先是王政,然后是共和政体。罗马统一了意大利,由农耕社会向商业社会转化。
2.罗马私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市民法仍然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缺乏自身的演进。法律知识由祭司阶层掌握并解释,缺乏科学方法。
3.该时期罗马法的特点:(1)结构的简陋;(2)形式主义;(3)农业性;(4)属人性。由于史料的缺乏,该时期法律的状况尚有许多不明之处。 三、前古典时期
1.公元前3 世纪中期——公元前27 年元首制开始。
2.私法发展:(1)更多的权利得到承认,更多的侵权类型;(2)罗马人与外国人的商业交往中采取的新法律行为得到认可;(3)程式诉讼的使用,从而使罗马法改变了原来结构的简陋性。
3.裁判官对私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裁判官法。开始出现法律科学。 四、古典时期
1.共和国时期的结束——公元三世纪。混合政体:不是共和制,也不是绝对的君主制。罗马进一步扩张
2.罗马私法进一步发展,出现新的法律渊源: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民众会议的立法活动停止(96-98 最后一个lex);2 世纪中期后裁判官失去了对法律进行创新的能力。
3.法学的昌明。古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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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时期的资料的丰富性。 五、后古典时期
1.公元三世纪——公元656 年尤士丁尼皇帝去世。 2.私法和法学的衰退期。
九、思考题(作业):
罗马政体演变与罗马法发展之间的关系
十、课后小结:
通过讨论的开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
十一、参考文献:
1. 《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 年版 2.《十二铜表法》(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3.《罗马法词典》,黄风,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 《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著,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
5.《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修订版
6.《罗马法基础》,江平、米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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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课时间:2课时 二、授课类型:理论课
三、授课题目:第一部分 第三章 法律渊源与尤士丁尼立法 四、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罗马法的法律渊源并了解尤士丁尼立法的相关内容
五、教学重点及难点:
罗马法的渊源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多媒体教学
七、教学实施步骤:
组织学生分析、比较并总结
八、教学内容:
第三章 法律渊源与尤士丁尼立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法的制定方式(表现形式) 2.关于法的知识的材料 二、习惯法(mores)
1.市民法最古老的组成部份,可以上溯到古老的时代(maiores——罗马人的祖先)。
2.法律信念、对规范的自发遵守。
3.奎利蒂法(ius Quiritiuum)是其代表:家、家父权、要是买卖、誓金诉讼、夫妻间禁止赠与等
三、法律(leges)和平民大会决议(plebiscita)
1.法律(leges):leges datae(民众会议授权执法官制定,完成后在民众会议面前公布立即生效)和leges rogata(由执法官提出法律案,民众会议表决通过);对全体市民具有约束力的一般规范; 2.民众大会:里亚大会、军伍大会、部落大会
3.平民大会决议开始时只对平民有约束力,前286 年与法律(leges)取得了同等的效力。
4.所知的最后一项leges 出现于96-98 年(lex agr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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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对私法的影响有限。
四、执法官告示(Edicta magistratuum)
1.执法官法与市民法的关系。裁判官将保守与变革的需要相结合。 2.裁判官的一般职能——发布告示。
3.告示的创造性活动在共和国末期基本结束。后来法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学家的解释和皇帝的谕令。
4.发布告示的执法官主要有:内政(城市)裁判官、外事裁判官、行省总督、贵族营造司。
五、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a)
1.元老院的咨询意见在共和国时期对于执法官就具有了约束力。1 世纪起,元老院决议直接对市民产生约束力。
2.由元老院决议而产生的法被称为“新法”,以区别于古老的市民法。它在继承等方面有所革新。
3.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取代民众会议成为立法机关。 4.三世纪中期后元老院不再有任何立法活动。 六、皇帝谕令(constitutions principum)
1.帝国后期的著名准则: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2.皇帝谕令既可以是一般规范,也可以是针对具体案件的。
3.裁决和批复虽然仅针对具体的案件的处理,但是由于皇帝的权威,实际上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同样会适用,其效力等同于法律(leges)。
4.在古典时期的末期,随着法学的衰退、元老院立法活动的停止,皇帝的谕令成为唯一的活的法源。
七、法学家的解释(interpretatio prudentium) 1.法学家的解释:当代与古罗马——解释的约束力问题 2.法学家的工作:写作、咨询、教学。
3.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426 年的援引法: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德斯丁、盖尤斯。 4.萨宾学派与普罗库斯学派。
5.法学作品的形式:教科书、评论集、针对某一问题的论著、专著。 6.公元3 世纪中期以后,法学衰退,没有再出现知名的法学家。
第二节 尤士丁尼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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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尤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
294 年(戴克里先皇帝在位)codex Gregorianus,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138)到294 年间的敕令; 314-324,codex Hermogenianus,收集294-324 年间的敕令;439 年codex Theodosianus(狄奥多西法典), 历代法令与先哲学说,3000 多条;
2.该时期“法典编纂”的含义 3.《民法大全》的组成 C、D、I、N 二、《法典》(codex)——C、CI
1.528 年,尤士丁尼任命了特里波尼安为首的十人委员会,负责重新汇编谕令,重复Theodosianus 的工作;法典于529 年4 月颁布,只是在534 年前具有效力。 2.529 年之后的数年,尤士丁尼颁布了许多改革性的谕令,使得529 年《法典》的内容过时。
在特里波尼安的主持下,一部新的法典于534 年被编纂出来,并且于当年生效,替代了529 年的法典。收集了哈德良皇帝以来的5000 多条谕令,共12 卷。 三、《学说汇纂》(digesta o Pandectae)——D
1.530 年12 月特里波尼安受托编辑一部包含古典法学精华并且能够为现行法提供说明的Digesta,他组织了一个包含16 人的委员会。
2.《学说汇纂》共分50 编,摘录自39 位法学家的著作,注明出处。 3.计划10 年,但3 年就完成了。罗马法作重要的文献。 四、《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I
1.特里波尼安与其他两位教授受托去完成为学生编辑一本正式的法学基础教材;533 年12 月颁布。
2.从结构(人、物、诉讼)到内容,深受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影响 五、《新律》(Novellae)——N
1.并非尤士丁尼的作品,在其死后由私人编纂。
2.收录从535 年到565 年间该皇帝颁发的200 多条新敕令。
九、思考题(作业):
1.学理的法源地位——罗马法与现代法 2.尤士丁尼“立法”的内涵
十、课后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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