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2012串讲精华

2019-06-17 11:20

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资料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

1、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2、目前我国有两部会计法律:《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3、1993年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第一部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1、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2、当前我国实施的有两部:《总会计师条例》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会计工作。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财政部门执行会计行政管理的职能表现:

(1)会计准则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政府对会计市场的管理表现在三个方面: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 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对会计市场的管理职责。 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职能。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全国范围和地方)的培养评价等,主要通过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会计专业技术全国统一考试进行评价。

2005年,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启动了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表彰奖励(精神和物质)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财政部负责组织每3年一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4)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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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个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职责:

(1)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惩戒; (2)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3)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4)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2、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专业组织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会员制”的学术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即负责本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核算。如签订合同与协议。

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3、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资料,也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会计账簿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簿。 3、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编制财务报告: 1、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五)、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因此《会计法》要求对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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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即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另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单位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2)区别:审计独立性不同;审计方式不同;职责和作用不同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五、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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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1、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岗位):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才有资格的管理。

3、国家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4、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③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5、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 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6、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规定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

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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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

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主要记住时间)

(1)建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有效 (2)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

①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②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原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向原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技能、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高级会计师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评。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考评通过后,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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