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2012串讲精华(6)

2019-06-17 11:20

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资料

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1、2 超额累进税率;3、4、5 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至 45%。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实际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 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十一、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也叫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

应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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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税务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

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4)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临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办理登记的一种手续。 2、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纳税人税种登记

1、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 记,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2、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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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除税款,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如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 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十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管理的主体),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二)发票的种类

常用的发票种类有以下几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各联的用途为: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交购货方记账使用,只属于商事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持有;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2、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 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填开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3、专业发票

(1)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 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 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专业发票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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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十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1)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 (4)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数据电文申报

(1)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是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 4、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十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 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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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 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凭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

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比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 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典型: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有利于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实行控管。 6、代收代缴(典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并代为 缴入国库。

7、委托代征(典型:车船税)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征收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网络账户转账纳税的方式,用 Ic 卡纳税的方式,利用税控系统进行纳税的方式等。还有如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未设置会计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情况下采取的核定税额方法。

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十五、税务代理(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 (二)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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