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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到税务机关认证)。 (2)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代垫运费除外),依据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抵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就是指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 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
税款抵扣权;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票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一般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属于特别消费税。
2、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和复合计税三种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是在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现行消费税共有 14 个税目,包括: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 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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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等子目)、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如粮食白酒税率为 20%,摩托车根据汽缸容量税率为 3%、l0%,小汽车根据汽缸容量 其税率从 1%~40%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税(绝大部分)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从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将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地点
(1)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可以自行抵减应纳税款。 八、营业税 (一)概念: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2、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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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营业税共有 9 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现行营业税的税率按行业不同分设三档税率:3%、5%、5%~20%。
税 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税 率 3% 3% 5% 3% 3% 5%-20% 5% 5% 5%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一般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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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居民企业和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2、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收入等
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
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①成本②费用③税金④损失⑤其他支出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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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 6、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年度中间开业或企业合并、关闭等),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预缴申报期为月或者季度的,应当自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告,预缴税款。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税的免征额调至3500元。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1 个) (1)工资、薪金所得(简称工薪),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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