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资料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六)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户开户证上进行相应的登记;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款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基本户的开立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七)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基本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户。 2、开户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八)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企业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九)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临时账户的条件: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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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是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十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单位或个人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1、对存款人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规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规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 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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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谁就有权凭借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即票据的当事人。 ①出票人:依据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②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③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已票据的存在为前提。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无论发生任何情形或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三)、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四)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九、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具有两个显著地特点(1)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是持票人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支票上没有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其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1)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国内目前不能签发远期支票。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即签发并交付支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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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资金,并存入一定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四)票据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相一致的签 章或使用相应的支付密码,否则该支票无效。 (五)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如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然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六)支票办理和使用的要求: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预留印鉴不符、支付密码有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此类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十、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期 10 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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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的期限是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这两种票据都属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该种汇票属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③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汇票上明确载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另外一种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③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 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这就是说,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
示付款。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事项或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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