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2012串讲精华(4)

2019-06-17 11:20

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资料

《票据法》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取背书的方式,不能仅凭单纯的交付方式,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就不得转让,当然其后手以此票据所进行的贴现、质押,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就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根据《票据法》规定,应与出票一样,符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内容。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即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 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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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或者粘单上。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IC卡)等。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卡内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户的单位,可凭借开户许可证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最多不得超过2张的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 45 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 45 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4) 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 回全部信用卡 45 天的;(6)信用卡账户 2 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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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 5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 过 2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 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 2%;(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 1%。

十二、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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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3、作用:具体表现为: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

(1)流转税类--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增、消、营、关)。

(2)所得税类—即收益税类,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纯收益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企业、个人)。 (3)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

(4)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房、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城建、印花、车辆购置、契税、耕地占用

税)。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1)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

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关税: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1)中央税—税收征收管理和所有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

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等;

(2)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和所有权归地方一级政府的税种。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3)共享税—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按计税标准

(1)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个税)

(2)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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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合税: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款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依法征纳税款的行为准则。

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税法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四、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和程序法(征管法和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税收行政法规(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规章(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五、税法的构成要素:(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征税人(征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比例、累进、定额)、计税依据(从价、从量、复合)、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税额)、法律责任。 六、增值税 (一)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和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我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企业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17%。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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