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2012串讲精华(2)

2019-06-17 11:20

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资料

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4、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5、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6、《会计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提出了如下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所需设置 (2)体现内部牵制体制 (3)建立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4)建立标准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7、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相关工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会计账簿应该继续使用,不得更换,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交接人员的责任(谁经办,谁负责!)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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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

1、罚款:在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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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表现。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垫款。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以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使用繁体字,应当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如1506.70。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8003.15,应写成捌仟零叁元壹角伍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1320.25、105000.66.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13207.05、456.09.

⑤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另外,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银行也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其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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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限额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按照多于5天,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管理

(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七、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的法规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对外币账户进行规范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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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 银行结算账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存款账户是指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册地”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2、银行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消后10年。 3、存款人的管理

(1)对预留印鉴的管理。(2)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对账户密码的管理。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注意事项

①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②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下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是与银行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当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当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 ③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在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部门的证明,否则应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将账户资金转入转入基本存款户以后,才可办理基本户的撤销手续。

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撤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

(1)未获工商部门许可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临时账户,原账户资金归还存款人。 (2)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账户。

(3)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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