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运营手册二 制度建设 分支机构运营手册第二册
是按90天,则月末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则不足70天。因此,须高度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据日期,避免超期。
4、其它要求
客户名称变更开据发票时一定要提供由工商局开据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即货物已全部发出,款已全部收到,应在当年开据发票,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的第二季度。对于逾期开据发票的申请,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可以根据用户要求随时开据发票。
5、驻外分支机构收到发票后仅限专人拆封、登记。并应及时送交客户避免过期作废,同时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及时返回公司。发票丢失,公司提供当时开据发票的复印件,不再重新开据发票。
6、发票因特殊情况退回公司时,必须填写发票退回情况表,并由驻外分支机构经理签字连同发票一起寄回公司。
7、如因合同变更、作废等原因必须调整发票金额时,驻外分支机构须填写《发票调整通知单》,由经办人和驻外分支机构经理签字,传到财务部发票管理员处审核,无误后方可调整发票金额。
8、驻外分支机构内勤人员应及时统计开据发票情况,并与发票管理员核对回款情况,保持与公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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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消防网络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促进XX集团消防网络业务的发展,加强网络公司各业务处经营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核定和使用的经营资金合理、有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网络公司各业务处开展消防网络业务所使用的经营资金。 第三条 各类产品购销合同付款方式要求及经营资金核定比例
一、GST-119NET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及GSTNET GSTNET行业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监控系统产品。
1、公司外购的机柜和接警卡最低下浮不能超过50%,按5%核定经营资金;其他外购产品按回款额2%核定经营资金,外购产品回款额按照20%记入考核回款。
2、合同下浮比例未超过70%,经营资金的核定比例为回款额的14%; 3、合同下浮比例未超过75%,经营资金的核定比例为回款额的12%; 4、合同下浮比例超过75%,要求采取“先款后货”的付款方式,如采取分期付款,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经营资金的核定比例为回款额的6%。
二、安防、音视频火灾紧急报警系统、GST-110/119/122三台合一调度指挥系统产品。
1、金融联网系统
中心软件部分按回款的25%核定经营资金。GDZ-6语音数字联网报警器结算价为700元/台,每台超出1000元部分经营资金核定80%,终端产品款到发货。
2、音视频火灾紧急报警系统
音视频火灾紧急报警系统主机结算价450元/台,分机550元/台,款到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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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ST-110/119/122三台合一调度指挥系统、企业级119消防调度指挥系统
经公司批准,按合同软件回款的25%核定经营资金。
第四条 公司价格表未列出的产品,各业务处不得自行决定产品价格,在合同签订前,将用户所需产品的名称及主要技术指标提交公司组织评审确认,由网络市场营销部给出报价方可与用户签订合同;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定价销售,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经理负责,并从其经营资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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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充分调动各消防网络服务中心、各维保中心及各驻外分支机构的积极性,明确维修维保经营资金的使用,保证经营资金合理、合法、有效的使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威尔分公司注册的消防网络服务中心、各消防维保中心及各驻外分支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有偿维修、维保业务所使用的经营资金。
第三条 定义
消防设施维修维保业务:指消防工程质保期过后,由本集团提供该工程内全部或部分消防设施的有偿检查、维护、维修、保养服务的业务。消防设施维修维保业务分为有偿维修和维保两种业务方式。
有偿维修业务:指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维修或更换元器件、半成品、成品,使存在故障的消防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的有偿服务业务。
维保业务:指服务时间以年为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的有偿服务业务。
第四条 有偿维修维保工作原则
1、由集团投资建设的各消防网络服务中心、各消防维保中心,其人员不占用各地驻外分支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由集团公司发放。
2、已建立消防网络服务中心、消防维保中心的地区,过质保期消防项目的维修、维保、零售业务由各消防网络服务中心、各消防维保中心负责,原则上驻外分支机构不再负责。当有偿维保业务与驻外分支机构销售业务有冲突时,应本着以公司利益为重妥善解决。
3、所签订的维修维保项目,消防网络服务中心、消防维保中心及驻外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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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是第一风险控制责任人,应加强风险意识,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舞厅、洗浴等娱乐场所、管理混乱、火灾隐患较大的商品批发市场等项目,不允许签订维保项目;对于其它厂家的控制器、包含气体灭火设备的项目、技术力量薄弱的驻外分支机构,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签订维保合同。
第五条 维修设备基价及下浮比例规定
1、维修设备基价:常规消防报警设备成品按照07年价格表的11%计,半成品等按照07年维修价格表的28%计;船用报警、燃气报警设备成品按照07年价格表的35%计;可视对讲产成品按照07年价格表的38%计。价格表中未列出的半成品等按成本的2倍计。
2、下浮比例:维修合同价不能低于设备基价。
3、对于维修价格表、销售价格表中都有的设备,以维修价格表为准。 4、如合同中涉及到消防检测费、外包费用及其它特殊费用,应报维保业务
管理部审核,维保事业部总经理批准,方可与检测公司、其他公司单独签订消防设施检测、外包合同。计算经营资金时先扣除这部分费用再计算。凡涉及到有特殊费用的,须维保事业部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营资金核定比例
经营资金的核定采用按照各处签订的合同回款额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 (1)有偿维修业务
1、有偿维修合同,经营资金=(合同回款-设备基价-其它费用)×50%。 其它费用:辅材费、检测费、临时用工费、税金等。 (2)维护保养业务
维护保养合同必须以威尔公司名义签订,经营资金=(合同回款-设备基价-其它费用)×50%。
(3)对于由公司承担其它特殊费用的项目,计算经营资金时,按照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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