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手册2(制度建设)(5)

2019-06-30 10:34

分支机构运营手册第二册

计算方式再减去其它特殊费用,核定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40%计算。

第七条 经营资金的分配

1、设有消防维保中心的城市,核定的经营资金中,48%由维保中心负责人负责支配;32%作为维修业务人员的业务经费支出和奖励;20%作为驻外分支机构奖励。

2、对于当地未设消防维保中心的集团驻外分支机构,核定的经营资金中,68%由驻外分支机构支配;32%用于维修业务人员的业务经费和奖励。

3、XX威尔分公司消防网络服务中心经营资金的分配,参照本政策执行。 4、经营资金按照每月回款进行核销,每月核销一次。设立网络服务中心、消防维保中心的,经营资金可直接汇给负责人;未设立维保中心的,经营资金可直接汇给驻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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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运营手册二 制度建设 分支机构运营手册第二册

XX集团工程业务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运营手册二 制度建设 第一条 目的

明确集团工程业务单位的组织形式以及在承揽工程总包业务或销售产品时应遵循的业务流程和相应职责;规范和加强经营费用的预借、使用、核定和核销管理,保证经营费用使用的快捷方便和合法有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类工程业务单位(含区域工程业务中心、地区驻外分支机构、行业业务部以及独立业务员)。

第三条 定义

1、集团下设工业消防业务中心和系统集成业务中心。工业消防业务中心的业务范围是承揽工业领域的消防总包业务以及开展工业领域内的产品销售;系统集成业务中心的业务范围是承揽民用消防总包业务、弱电系统集成总包业务以及楼宇自控产品的销售。

2、两个工程业务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及需要下设:区域工程业务中心、

地区驻外分支机构、行业业务部以及独立业务员四种组织形式。

(1)、区域工程业务中心是集团在某些中心城市设立、可辐射周边地区,代表工业消防业务中心和系统集成业务中心在所辖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组织的常设业务单位。

(2)、地区驻外分支机构是集团为了提高现有资源的工作效率,依据目标客户群的地域分布特点,在具有业务发展潜力的地区组建的常设业务单位。

(3)、行业业务部是基于工业及民用行业业务的特殊性,组建的专业从事某一行业业务的业务单位。

(4)、独立业务员是以个体形式从事业务活动的业务单位。

3、经营费用是指签订合同回款后,集团按本制度规定核定给业务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资金。

4、专项启动资金是为支持业务单位在组建初期取得突破性发展,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由集团直接拨付给业务单位用于工作开展的资金。

5、备用金是指集团预借给各业务单位用于临时周转的资金,需以现金或回款后可核定的经营费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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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运营手册第二册

第四条 业务单位职责

各业务单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承担以下职责: 1、全程参与项目投标阶段的文件准备和评审工作; 2、承揽业务并与客户签订合同;

3、参与合同评审,负责与客户沟通并将客户要求反馈给公司; 4、负责合同执行中的供货、验收、收款等环节的相关工作; 5、负责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营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领拨付、核销程序和使用范围

1、各业务单位在组建初期为保障正常运营和业务开拓,可向公司申请专项资金。额度如下:

(1)、区域工程业务中心累计可申领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启动资金; (2)、地区驻外分支机构和行业业务部累计可申领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启动资金;

(3)、独立业务员累计可申领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启动资金;

累计申请金额在上述额度以内的,经业务单位负责人提交申请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2、在公司拨付专项资金后需及时核销,原则上只有在前次借支的专项资金核销后方可再次申领。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经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经营资金的预借、核定、核销办法和使用范围

1、在超过前款规定的专项资金借支额度后仍需借款以维持业务单位正常运营的,需向公司提交备用金借款申请。

2、经营资金核定办法

(1)、经营资金的核定采用区间比例法,回款后按经审批的比例据实核定。 (2)、对于含有居间服务费用的合同,必须事先报请工程业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合法居间服务协议后方可执行。此类合同核定经营资金时应减去居间服务费用。

3、经营资金核销办法

(1)、回款后,由业务单位向工程合同部提交经营资金核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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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部、预算部、工程管理部及工程合同部在核销申请表中分别就本部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签署意见,经工程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本次核销金额;

(3)、各业务单位经理负责提交有效票据及汇款申请;

(4)、在合同款全部收回前(未到期质保金除外),最多只核销已核定经营资金的90%;

4、经营资金的使用范围

各业务单位的经营资金用于各处开展工作的日常开支,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包括:办公物管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设计费用、建审及验收费用等。各业务单位的《日常费用使用办法》由负责人自行制订并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5、不列入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直接由公司负担的经营资金

(1)、经公司批准各业务单位代表公司参加各类工程的项目投标活动产生的购买标书费用、中标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各业务单位经公司批准聘用的人员工资;

(3)、各业务单位按公司批准标准支付的房租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4)、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经营资金核定比例

1、合同回款后按1%~5%的比例核定经营资金,具体比例在合同签订并经集团各职能部门会签后,由各业务中心主管领导依据具体项目审定,超过该比例的需由集团总裁批准。

2、如工程总包合同按前款比例核定的经营资金低于该合同中公司自产设备按产品销售合同可核定经营资金的,经营资金按其中较高者核定。

第八条 业务单位经理离职后经营资金的处理办法

1、经营资金是用于各业务单位持续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业务单位经理离职后,未核销的经营资金由集团根据各业务单位实际情况处理。

2、预借的专项启动资金和备用金是公司借给各业务单位用于业务开展的经费,其负责人离职后,原则上由离职的业务单位经理偿还,允许通过核销离职时的经营资金余额来冲抵;若不能冲抵,离职的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其所借资金用途,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经工程业务中心主管领导审核、集团领导批准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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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销;集团领导不同意核销部分,必须由离职负责人用现金偿还。

3、业务员离职或内部异动,其经营资金的处置,由所在业务单位经理比照以上原则,提出处置方案报集团领导审批后,业务单位经理负责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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