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笔记 无需再看教材 大学教授授课后整理后的笔记

2019-07-13 19:00

绪论

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我国古代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社会现象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

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

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 4、对国际法的研究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

7、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联系的研究

学习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原始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的原始社会的规范是习惯。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的历史类型概念: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点:(1)经济基础相同:生产资料私有制(2)体现的利益相同:剥削阶级的利益

奴隶制法律:是历史上的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已发现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有《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迄今为止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等。奴隶制法律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奴隶主的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中国的第一部成文法李悝的《法经》,《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代表性的。

封建制法律的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社会生产资料为基础的

(简答)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的价值概念,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法律的价值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1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能体现和实现。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以下的两个决定因素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人的法律因素即是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因素 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简答)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的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成文法律的发展,分为以记载习惯法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律)为主这样两个阶段。世界各国早期的成文法,大多是习惯法和审判经验的简单条文化,习惯法是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个别调整指对某事件或案件偶然采取的、临时性或一次性的调整;一般调整指反复适用、相对稳定地对于某一类事件或案件的规范性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律的本质:(1)法律的阶级性

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论断十分重要

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基中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

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由的属性,所谓国家意志,就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最大的利益即社会经济关系方面的利益。离开这种经济利益,法律便不会产生,产生了也没有存在的价值 (2)法律的社会性

国家和法律都执行着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3)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阶级性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社会性的实现,法律的社会性是法律阶级性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中,社会性必然是具有目的意义的、总体上占主导地位并长期起作用的因素;而阶级性则是手段意义的、总体上占从属地位的、相对地说是在较短时期内起明显作用的因素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可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法律的工具价值是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的目的的价值。因为,这种价值是中介性的、服务性的,如认识性的价值、衡量性的价值、保护性的价值、调整性的价值等 法律的目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其又称为法律的理想价值或法律的目标价值。

当前我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价值追求

法律与其价值之间相对的范畴很多,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一) 法律与正义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普遍承认的“善”标准,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 正义在法律及其价值之间的对应范畴是第一位的。 法律的正义又可以分为:(1)法律的分配正义,即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对不同等人的进行不同等的利益分配

(2)法律的平均正义,即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对同等的人进行同等的利益分配

(3)法律的矫正正义,即对破坏分配正义或平均正义的人要对他加以矫正,如处以刑罚、责令赔偿损害

2

或恢复原状等,以便恢复正义。 (二)法律与自由

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受法律约束的 (三)法律与效益

在实现法律效益价值的时候,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同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间的平衡。这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课程 (四) 法律与秩序

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维系和最终实现的社会安全稳定的一种状态 秩序对社会而言是最具有整体性的,表现为外部现实的一种法律价值

第五节 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

《法律渊源》名词解释:法律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元素和基本成份

法律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一)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基本意义在于把具有各类性质的行为和事件纳入自己的轨道,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并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后果。法律规范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1、 法律规范的构成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适用条件,指法律规范中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即在什么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对什么人才能够适用该规范)的那一部份

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即规定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的那一部份。这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份 不能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方式。

2、 法律规范的分类

(1)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行为人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勿为模式 义务性规范,指规定行为人必须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应为模式

授权性规范,指规定行为人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可为模式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 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准用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规范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它有关规范的规范

委性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都依靠中坚力量的规范来表达自己的具体内容 (二)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有如下特征:

(1) 法律原则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某个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制度如离婚制

度、上诉制度等)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 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为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 同法律规范一样,法律原则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或者虽然没有直接

的文字表述,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断出来,或者是社会所公认的。

法律原则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3

(1) 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法律原因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属于最高的法律原则 (2)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来自自然和社会生活中的、得到公认的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来自国家的政策的原则,政策性原则通常是公理性原则的体现

(3)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社会原则,是由客观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原则,并非或首先不是法律专有的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产生的原则

在社会原则与专门法律原则之间,通常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前者为目的,后者为手段 (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像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的概念有如下的功能:(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

二、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法律渊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

法、德等国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英美等国则大量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形式

在形容法律的形式问题时,既要看到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又要透过复杂多样的形式,认清法律的本质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

制定法,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用成文的形式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 判例法

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在当代世界,只有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3、 习惯法

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习惯法是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 4、 引证法,又称理法或法理

指国家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 5、 宗教法

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 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对于接受某约束和参与制定的国家来说,是其国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的分类:

1、 根据法律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成文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样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为习惯法。由于它不是经国家制定的,称为非制定法。

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

2、 根据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分类,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 根据法的内容分类,分为实体法(实际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

程序法,指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 4、 根据法律的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分类, 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凡是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等

4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的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的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是特别法 5、 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 公法和私法

把法律划分成公法和私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这咱分类方法在资产阶级法学中得到广泛使用。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西方国家通常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归为公法,而把民法、商法等归为私法。 7、 法系

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西方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外,其余的法系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称为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第六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指由一定发展水平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产品分配三个方面经济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法律等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它们的相互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因素。除经济外,政治制度、伦理、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法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 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即向被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有力手段之一。因此,法律与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阶级斗争的焦点是国家政权问题

法律必然以政治为指导,沿着政治的方向来发挥自己的作用。

统治阶级的政治如何实现对法律的指导呢?主要是依靠统治阶级核心政治集团的政策

法律与统治阶级政策相互关系的基本点有两个方面,即政策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三、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是相互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因此,在人们中间大力灌输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对于维护法制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法律和道德存在明显的区别,如存在时间不同、调整范围不同、实施方法不同、表现方式不同,法律是一元的而道德是多元的。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一)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以及一切旧制度,归根结底在于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创建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推动物质文明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满足人民

5


法学概论笔记 无需再看教材 大学教授授课后整理后的笔记.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微软修复潜伏19年“长、老”漏洞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