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笔记 无需再看教材 大学教授授课后整理后的笔记(2)

2019-07-13 19:00

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来确认,而且国家的各项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有赖于社会主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可见,只有借助法律,才能使整个国家机器按照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统一意志协调一致地运转,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得以巩固,使社会主义民主获得广泛的发展,从而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社会主义的法律的力量,积极抵御和清除旧意识形态的影响,确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传播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宣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促使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使社会的精神面貌迅速改观。没有这种强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就不会巩固,更不可能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

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共产党的领导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党是国家的领导者。政策的领导,即政治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二)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法律在贯彻党的政策中,起着特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就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由于法律具有强制力的属性,这就使党的政策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的保证,而且还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所以,法律对贯彻党的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三)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

1) 由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 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 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详细、具体和详尽。 4) 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

强制性。

5) 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任何一法律在社会中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取决于它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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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来制定,拥有立法权。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立法的最终法律根据。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一条最高的立法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法律的统一是社会主义集中制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保证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政治上,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贯彻的大问题。在经济上,它关系到能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的需要,能否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和公平的大问题。

制定法和规章,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全局利益出发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导出几项派生的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要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1、法律的制定权限

根据宪法的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A、把相关法律具体化通常是制定“实施细则”B、按照

相关法律的要求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制定单行的行政法规。 2)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1)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5、关于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主要指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份地授予行政机关 对授权 国务院立法进行了规范,规定:

(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专属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应决定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利 (3)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它国家机关。

(5)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 (6)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的程序

社会主义法律程序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过程或步骤 立法程序可分为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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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基本法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一般法律多由国务院起草。起草采取立法工作部门、实际工作部门和专家三结合的方式。

法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或者常委会的议程 2\\对法律案的审议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公布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1)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国务院。 (4)中央军委。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有:(1)委员长会议

(2)国务院 (3)中央军委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我国宪法规定,惟有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3)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4)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及同级的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军事法规和规章;

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省级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可以制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7)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区制订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州、县的报省或区人大常委

会批准后生效,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不影响生效。 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我们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方式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调整对象虽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有时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根据。

法律体系不包含国际法这个特殊的法律部门,这是由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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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符合客观规定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属于意识范畴,因此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任何一种法律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挥多大作用,最终取决于它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社会主义法律也不例外,也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应用:正确估量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符合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体现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思

(2)社会主义法律保障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权利,促进了国家的发展

(3)社会主义法律不是万能的,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等缺陷,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它应当同其他社会规范共同作用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具体地说,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把法律规范变成现实的法律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即通常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的特点:

1)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 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律适用最能表现法律的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正确:一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准确;三是要求对案件的处理适当;四是要求有错必纠。

合法: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审理每个案件,不仅定性、处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程序上也要合乎法律的要求。

及时:要求执法机关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尽快终结案件。 正确\\合法\\及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

应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对于违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追究。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论其民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别,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作用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国家机关只有在公平的适用法律时,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律阶级性。相反,因人而异不平等的适用法律,会给特权思想、违法犯罪份子等大开方便之门。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唯物辩证主义认识论,国家机关在处理一切事务,在适用法律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使法律的适用做到“有的放矢”

(2)法律准绳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适用;其二,对法律的适用,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

(3)司机中应当坚持实事实是、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关系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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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不溯及既往 (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的解决

新的一般法同旧的特别法的冲突.如属于法律之间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如属于其他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原则上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可以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 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会裁决 应用:彻底废除旧法律与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

我国法律体系是在彻底废除剥削阶级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化而来的,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彻底废除剥削制度,同时也彻底废除剥削阶级的法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是,对旧法律中的精华部份进行了批判继承。这在法理上被称为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

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包括:

1)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它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

2)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是否具有溯及力。 3) 法律的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法律适用于居留在我国领域内所有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法律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解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 1) 正式解释

A、 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B、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

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C、 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

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也称为有权解释 2) 非正式解释:

A、学理解释,一般是指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 B、任意解释,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为无权解释 (二)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三)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 六、违法与法律制裁 (一)违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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