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是指违返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的要件和种类 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
(1) 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外部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空间/对象等) (3)违法的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4)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时的心里状态。 违法行为按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大小,可以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 按违法的性质分: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七、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
(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法律关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关系,属于思想关系范畴。在思想关系中,法律关系又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
(1)用来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国家意志
(2)这样那样的具体法律关系,一般都是由它的参加者的意志(思想)所引起的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结构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权利主体的范围:
(1)公民(2)国家(3)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4)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像或标的 客体有:(1)物(2)智力成果(3)行为(4)人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为:(1)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同时性(2)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包括两类:(1)事件。它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现象,如死亡、天灾、人祸等(2)行为。它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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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 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这是对法制阶级本质的揭示。 2) 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这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 3) 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这是对法制的要求的集中表述。
4) 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这是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 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 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 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 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这项要求的核心在于反对特权 以上四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包含着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国体和政体。国体是民主的内容,是说明哪个阶级享受民主,享受什么样的民主。政体是民主的形式,指与民主内容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民主的内容决定民主的形式,民主的形式服务于民主的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
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主要在于:
1) 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 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 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应用) 1) 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① 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只有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
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为提前的
② 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是新
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相结合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作为治国工具的法制必须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这是它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尤其是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法制作用的大小,是与民主的发展程度完全一致的。 ③ 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这是因为,只能充分发扬民主,才
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并为人民遵守,也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民主的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制也就越健全。法制发展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2)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① 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
认民主,宪法和法律则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只有借助这种手段和形式,才足以表示这种确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民主成果的不可侵犯性。否则,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得而复失。
② 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
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③ 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社会主义社会的
初级阶段,由于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剥削阶级思想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影响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侵犯民主和公民权利的违法和犯罪分子。法制既要对为数极少的敌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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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实行专政,也要惩治、教育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以捍卫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二者紧密相结合的最根本的表现,就是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根本的和首要的任务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法律意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应用) 第一、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要依靠法律意识的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产物。同时,由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就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效能。特别是立法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对于司机人员正确处理案件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二、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之所以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自学遵守,是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着的。一个公民如果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很好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 第三、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积极地引导全社会去同轻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抗法、有法不依等剥削阶级法律意识作斗争,消除旧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巩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统治地位。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含义及其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指的是在民主国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而法律本身百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法律,全社会都必须认同和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 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家学派很早便广泛地使用“法治”一词
法制和法治作为法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而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制和法治,其经济基础也是相同的,并共同地服务于这个经济基础。 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表现在
1) 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 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固有的属性不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的制度而言的,是横向的制度性的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的要素之一。法治则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个纵向的、动态的社会调整过程。 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法制即“以法治国”人被置于首位。法治则是“法的统治”或“依法治国”法被置于治国的首位。
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的提出 三、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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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近代的史实证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开法治便不可能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可能坚持下去。
具体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所以是法治经济,主要再现在
(1)法律确定市场主体的资格。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具备相互独立、地位平等以及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基本条件,才能使行为主体进入市场。
(2)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法律保障主体的产权的拥有,维护自由的合同制度,反对任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法律要实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失衡。 (4)法律要完善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5)法律要建立有利于市场正常发育和成长的社会环境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四、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面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是人们普遍地对法律的正义、自由、效益、秩序诸价值的认同,以前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外面方面是人们普遍地借助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民主对法律的要求在于首先要使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要使法律的创制符合严格的程序。只有通过忠诚于选民的人民代表遵照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被认为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的最后关口 (6)搞好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亦即国家机关之间法宝的监督,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本质:(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特点:
第一、 内容方面的特点
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效力方面的特点
所谓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是说宪法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的依据,其他各种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所确立的原因来制定;二是说一切普通法律的规定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及其所确立的原则,如果违反了就是违宪,违宪的法律就必须修改或废除。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1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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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宪法确认的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是确定宪法历史类型的重要根据 第二,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三)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产生与其发展
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它的宪法是所谓“不成文宪法”。 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英、美、法三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先驱 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即《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18年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此诞生。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立法的根据,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现实宪法的指导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我们的立宪之本
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说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一国国家性质的首要因素是该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政治、法律、军事、文化教育等制度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第一,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阶级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第二,只有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结成坚固的联盟,才能在此基础上,加强全面人民的大团结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有力地孤立和打击国内外一切敌人,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工农联盟反映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政策的出发点 3)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方面的结合。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级,形成强大的阶级统治力量,粉碎他们的一切反搞和破坏,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地位。 4)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① 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② 工家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③ 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份
子,组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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