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做出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了解一下)离婚的程序:
(一)双方自愿离婚.如双方自愿离婚,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而解除婚姻的程序,叫协议离婚程序。
(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离婚.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乃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根据上面讲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准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父母子女关系――可简称为亲子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不同种类。这些不同种类的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划分,一类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条件:
被收养: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法的限制。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但养子女年满10周岁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2、送养人单方解除(以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条件)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解除(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条件)
(重要)扶养――是根据身分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扶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
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 扶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扶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有可能考到)违反婚姻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涨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底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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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八节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多选、简答)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得以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关系的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仅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即可;而在遗嘱继承中,除此之外,尚得有死者生产立下的有效遗嘱存在这一事实。
(多选)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 3\\权力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5\\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非常重要) (多选)可剥夺其继承权的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重要)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的顺序进行继承。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主要是根据亲属和血缘关系的远近程度而确定的。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了解,有可能不考)对于遗产的分配,大体采用以下原则: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加继承。在同一顺序中,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他们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但也应考虑继承人的不同情况和他们对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生产对死者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应适当给以照顾或多分。
(重要)特留份(如胎儿)的制度是法律为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重要)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非常重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取得了实际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遗产却尚未分割,该继承人死亡,这时,他的应继承份额应转而由他自己的继承人取得。这种继承叫转继承.
(重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
(多选简答)有效的遗嘱必具条件有: 1\\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
2\\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内容合法,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多选)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书面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应具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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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不能有利害关系。 立遗嘱人立了公证遗嘱的,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重要)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叫遗赠 公民可以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产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九节 人身权
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了解一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身份权是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亲属权和监护权等
(多选)人格权包括:
1\\生命权 2\\健康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荣誉权
7\\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十节 诉讼时效
(了解一下)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而致人损害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目前国内民法学家多称之为最长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节 期限
按照不同的标准,期限可作不同的分类:
1、依静态或动态来表示时间为标准,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
2、依确定的根据不同,期限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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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法
第一节 商法概述
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一般法的特征,表现在: 1\\商法具有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多选)商法包括以下单行法部门:
(1)商业登记法(2)公司法(3)证券法(4)破产法(5)保险法(6)海商法(7)票据法(8)期货交易法
(了解一下)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分类:
1) 按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 以公司间的组织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对其他公司的人事、业务经营和财务等事项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但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料,其民事责任一般依法由子公司承担。
(了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多选)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股东人数不少于50人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有限公司是公司组织体系中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
有限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人民币;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人民币;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人民币;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公司,10万人民币;
(多选)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单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自益权是股东基于出资单纯为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也是股东出资的主要原因。 自益权的内容: 1\\利益分配权 2\\剩余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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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资优先购买权 4\\出资转让权 共益权内容:
1\\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权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有限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了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多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 1) 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
2) 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上: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的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
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1000万。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分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开两次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3年 第三节 企业破产法
(了解一下)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多选)破产的特征:
1)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 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 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 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破产原因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
清算
2)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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