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类95种地名普查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修改二稿)(3)

2019-08-30 11:34

填表说明

河滩,即河边的沙滩,是指河边水深时淹没、水浅时露出的地方。河滩地是指大的河流经过,流域的河边由于泥沙沉积而形成的天然滩涂土地。

大的河流途经不同政区,有多个不同的滩区。如黄河沿途每隔几千米就有一个滩区。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滩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滩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千米)、平均宽度(千米)、面积(平方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河滩,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河滩的长度、平均宽度、面积。

12、走向:填写本县(市、区)内的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 填写。 13、质地:选择“沙、砂砾、泥、其他”填写。 14、所在河流:填写所在河流名称。

15、植被名称:选择填写不超过5种类型的主要植被名称。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16、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7、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8、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9、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0、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11

表5:河湾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汉 字 民族文字 标准地名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地理位置 北 纬(自) 原图名称 不填写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北 纬(至) 不填写 图号(年版) 不填写 东 经(自) 别 名 不填写 曾 用 名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湾 东 经(至)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方位 最大长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 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所在河流 理实体概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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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湾,河流迂曲处。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白河湾。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湾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湾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填写河湾在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河湾,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河湾的相关数据。

12、所在河流:填写河湾所在的河流名称。

13、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4、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5、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6、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17、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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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河口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汉 字 民族文字 标准地名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地理位置 北 纬(自) 原图名称 不填写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北 纬(至) 不填写 图号(年版) 不填写 东 经(自) 别 名 不填写 曾 用 名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口 东 经(至)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方位 类型 理实体概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14

最大宽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口,为河流终点,即河流注入海洋或湖泊的地方。消失在沙漠中河流称为无尾河,可以没有河口。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口、长江口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口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口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选择“滨海、滨湖、滨河”填写。

12、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保留2位小数点。

13、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4、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5、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6、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17、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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