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三角洲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汉 字 标准地名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类别名称 三角洲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地理位置 原图名称 东 经(自) 北 纬(自) 不填写 别 名 不填写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曾 用 名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方位 类型 海拔(米) 最大长度(千米) 面积(平方千米) 地理实体概况 开发利用情况 最大宽度(千米) 地质类型 主要植被和农产 品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16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三角洲,是河流流入海洋或湖泊时,因流速减低,所携带泥沙大量沉积,逐渐发展成的冲积平原。汇入湖泊、河流而形成的三角洲又叫内陆河流三角洲。
在“其他信息”栏中,增加“三角洲的顶点、形状、不同时期的范围”等信息。如:黄河三角洲分别在古代黄河三角洲、近代黄河三角洲、现代黄河三角洲的不同范围。三角洲的形态,包括“扇形、鸟足形、尖形”等。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三角洲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选择“滨海、滨湖、滨河”填写。 12、海拔(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面积(平方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1位小数点。对过境三角洲,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三角洲的相关数据。
13、地质类型:实际上是三角洲的土壤类型,选择“壤质砂土、砂质壤土、壤土、粉砂质壤土、砂质粘壤土、粘壤土、粉砂质粘壤土、砂质粘土、壤质粘土、粉砂质粘土、粘土”填写。
14、开发利用情况:简述三角洲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水资源、滩涂资源、湿地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的开发利用。
15、主要植被和农产品:列举不超过5种三角洲的主要植被名称,列举不超过5种三角洲的主要农产品名称。 16、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7、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8、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9、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0、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17
表8:湖泊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汉 字 民族文字 使用时间 简 称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北 纬(自) 类别名称 不填写 别 名 不填写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曾 用 名 北 纬(至)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图号(年版)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湖泊 标准地名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理方位 类型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最大水深(米) 蓄水量(立方米) 最大长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 主要水源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主要农产品 地理实体概况 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 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18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湖泊:陆地表面洼地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湖与泊共为陆地水域,但湖指水面有芦苇等水草的水域,泊指水面无芦苇等水草的水域。露天采矿场凹地积水和拦河筑坝形成的水库也属湖泊之列﹐称人工湖。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洞庭湖、罗布泊、梁山泊(历史地名)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湖泊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方向)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同时选择“常年湖、时令湖”和“淡水湖、咸水湖”填写。 12、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蓄水量(立方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湖泊,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湖泊的相关数据。
13、主要水源:填写湖泊的水源地名称。
14、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旅游、城市建设等用途,可择要简述,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5、主要农产品:填写不超过5种主要农产品名称。
16、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选择填写不超过10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17、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湖泊有关的人物、故事、传说、诗歌等独有的文化内涵。
18、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9、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0、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1、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2、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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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陆地岛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汉 字 标准地名 民族文字 使用时间 简 称 地理位置 原图名称 东 经(自) 北 纬(自) 不填写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方位 类型 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土壤类型 潮差(米) 不填写 别 名 不填写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曾 用 名 北 纬(至)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图号(年版)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类别名称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最大长度(千米) 近陆距离(千米) 相对高程(米) 植被覆盖率(%) 地理实体概况 自然聚落情况 建筑物情况 岛上居民数(人) 居民从业和收入 来源情况 开发利用情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20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