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床营养质控手册(2)

2019-08-30 22:11

第一章 总 则

随着医学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营养在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中所发挥的作用正越来越为人们重视。近代概念的临床营养包括膳食营养、肠内和肠外营养支持。适时、合理、正确的营养不仅有助于临床治疗,也是促进疾病康复、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的关键。营养医嘱的制订与执行,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配膳,营养配方的设计与配制,营养治疗的实施等每一环节的质量都直接影响到临床营养治疗的效果。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医院临床营养工作,进一步提高饮食营养和肠内、肠外营养支持的质量,以提供安全、合理、有效的营养治疗,现制订本市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手册,供各级医院参考。

一.营养科(室)是医疗营养和膳食治疗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按医技科室进行管理。科主任由具营养工作经验的高(中)级营养专业人员担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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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二.本市二级以上的医院均应设置营养科(室)和独立经济核算的营养厨房,配备一定数额的专职营养人员、配制技工和配膳人员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配备专职的营养专业人员负责患者的营养与膳食。

三.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 1. 营养科要逐步配备具有营养工作经验的高级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营养室应逐步配备有营养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医技人员,至少应有1年以上的营养科工作经验。

2.营养专业人员,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营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应定期参加质控中心的培训和考核。

3.配制技工,应持有初级及初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病人治疗膳食烹饪的厨师,还须持有上海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颁发的“营养医疗膳食配制技工上岗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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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膳人员,应由各院组织“营养知识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临床营养质控中心不定期地抽查培训情况。

5.营养科(室)和营养厨房的从业人员,均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证”。

四.各级医院新建或改建营养厨房,应按程序申报,经有关卫生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已建营养厨房应每年参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证审。

五.开展肠内、肠外营养支持须配备相应的符合配制要求的场所和设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毒隔离规定,确保安全。

六.《上海市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的编写,参照了《上海市医疗护理常规》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市临床营养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当前临床营养的发展趋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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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临床营养的工作范畴

一.负责住院病人的基本膳食、治疗膳食、诊断膳食、代谢膳食、配方膳食、胃肠内营养的配制与供应、有条件的医院应成立营养支持小组并参予肠外营养支持的实施。

二. 承担营养查房、营养评价,疑难、重危及大手术病人的营养会诊,各类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病人的处理。

三.检查、分析和总结临床营养治疗的效果和营养管理的实施。

四. 进行营养咨询、营养治疗、膳食指导及营养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本科室临床营养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医学、营养、食品等专业学生的教学工作。

六.有条件的营养科(室),应开设营养门诊和开展临床营养的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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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膳食营养的质量控制

一. 医院膳食

医院膳食,根据人体的基本营养需要和各种疾病治疗的需要而制订,包括基本膳食、治疗膳食、特殊治疗膳食、儿科膳食、诊断膳食、配方膳食等,应按膳食医嘱执行。若膳食医嘱不妥,营养(医)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对常规开展的膳食(如基本膳食、低蛋白膳食、低脂膳食、低盐膳食等)应依据营养治疗要求计算、设计标准食谱。

普食按平衡膳食的原则和具体膳食的特殊要求,制订标准食谱,春秋两季各1?2周。

普食的膳食构成要求:每天蔬菜不少于300克(净重),其中黄绿色叶菜应占1/2以上;肉类(畜、禽、水产等)不少于200克,其中畜肉类不超过1/2;豆类及其制品平均每天25克以上;主食根据个体需要。注意各种主要膳食营养素供给量的充足和能量构成的合理。

软饭、半流、流质除符合其膳食特点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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