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床营养质控手册(4)

2019-08-30 22:11

第五章 营养查房、会诊和门诊

一.营养查房

1. 营养(医)师应积极配合临床,参与分管病区有关病人的营养查房,为特殊和重危患者制订有效的营养治疗方案。有条件的医院还应建立分级营养查房制度。

2. 对重点治疗病人(管饲、称重膳食、或临床疑为中度以上营养不良等),应在48小时内进行营养状况的初筛,再结合临床检查、营养摄入、身体测量等,给予综合评价。

3. 对重点治疗病人应根据病情,定期随访、调整营养和饮食方案,并书写营养治疗记录及阶段小结(随访记录1次/周,阶段小结1次/月),书写规范参照质控中心通知的有关格式(见附件四),存档保管(≥2年)。

二.营养会诊

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访视患者,按病情需要提出营养治疗方案,并作好营养监测和治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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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养门诊

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营养门诊,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医学营养专业人员,承担营养咨询和诊疗工作,包括健康营养咨询、疾病营养防治和营养状况评估等。

第六章 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一.膳食制度

医院应提供符合患者基本营养需要和所患疾病治疗需要的膳食,各类膳食的设计和配制应按膳食常规要求进行(禁食患者除外)。

1.护士依据患者入院后的膳食医嘱,或查房会诊后修改的医嘱,在供膳前2小时通知营养科。营养科应建立病区患者膳食治疗卡(或电脑联网)。

2. 营养科根据饮食通知单供应膳食,普食每日3餐,软食每日3?5餐,半流质每日5?6餐,流质6?7餐,特殊饮食酌情处理。每餐饮食发出前,营养师应核对签字,确认无误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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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膳员送至床边。

3. 配膳人员负责配膳工作,由营养科考查其工作质量,应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证》。除保证及时、准确地将热菜热饭分发到患者床边外,还要按规定做好餐具的清洁消毒工作,并将患者的意见及时反馈。

4. 患者因病情需禁食或出院,应由病区通知营养科禁食或终止膳食供应。

5. 患者在不违背医疗的基础上,可按需添加特供食物,由营养师负责把关。

6. 各种膳食既要符合膳食常规要求,还应做好成本核算。

7. 患者供膳时间

正餐:早6:00?7:00 午11:00?12:00

晚17:00?18:00

加餐:上午9:00?9:30 下午14:00?14:30

晚上19:30?20:00 二.文明服务 1. 访视反馈:

营养师应至少每周1?2次巡视分管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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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病人的膳食营养和治疗情况;配膳人员应及时反馈病人的意见和需求。营养师应对重点治疗患者经常随访和观察(≥1次/周)。

2. 满意率

住院病人对医院膳食的满意率应>70%,同时建立病区意见记录本,并有相应的改进和便民措施。

3. 就餐文明

医院应提供统一、专用的餐盘、餐具,并负责餐具的清洁消毒,做到就餐的文明、卫生和舒适。

4. 仪态仪表

工作人员应做到仪表、仪容整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5. 自我督查和反馈

根据临床营养质量管理要求每月自查、自评,每季度上报自查结果,组织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三基考查,接受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的不定期考核。

三.食品采购、保管、加工、供应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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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检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各类食品的供货单位,须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批量采购食品时,须向供货方索取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3.集市采购少量食品时,要索取发票。 4.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 5.按需、有计划地采购,以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冷藏、冷冻食品要注意保温。

(二)食品库房

1.由专人验收,确保食品质量。 2.入库食品须登记建卡(包括品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选择适当条件进行保管(常温、低温、保鲜、隔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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