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度:252HBW--302HBW
——U型缺口冲击功:小于M52的螺栓,Ak≥63J;等于或大于M52的螺栓,Ak≥47J。 ——对刚性螺栓的U型缺口冲击功应比柔性螺栓高16J。
——按晶粒形态和尺寸将组织分为7级(参见附录C的表C.1),根据螺栓的结构和使用条件,允许使用的级别见表2。
表2 20Cr1Mo1VNbTiB钢允许使用的晶粒级别
序号 1 2 3 使用条件 原设计螺栓材料为20Cr1Mo1VNbTiB钢 引进大机组代用20Cr1Mo1VNbTiB钢 原设计为540℃等级,容量在200MW以下的机组螺栓,如果用该种钢 螺栓结构 允许使用级 柔性螺栓 5 柔性螺栓 5 柔性螺栓 3、4、5、6、7 刚性螺栓 4、5 4.1.2所有高温螺栓、螺母应在外露端打出材料标记,以便辨认。
4.1.3抽取高压内缸每种规格、每种材料的20%的螺栓(但不应少于两根)作为蠕变监督螺栓,使用前分别在该螺栓两端面打上样冲眼,测量样冲眼之间的距离,将此距离作为蠕变测量的初始长度。测量工具为专用卡尺,测量方法见DL/T441。 4.2投运后的检验
4.2.1检验的内容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或按本技术导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机组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定,应加强对以下螺栓的监督和检验。
——蒸汽温度在以下 具有热脆倾向的25Cr2MoV和25Cr2Mo1V钢螺栓。 ——已断裂的螺栓组中,尚未断裂的螺栓。
——高压汽缸高温段螺栓,调速汽门和主汽门及高压导汽管法兰螺栓。 ——检验发现有黑色网状奥氏体晶界的螺栓。 4.2.2大修时,对大于M32的高温螺栓应拆卸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测方法及要求见4.1.4的规定。
4.2.3累计运行时间达5万h,对M32及以上的高温螺栓,应根据螺栓的规格和材料,至少抽查1/3数量螺栓进行硬度检验,当抽查比例不足一件时,抽取一件,以后抽查周期约3万h~5万h。硬度检查的部位在螺栓光杆处,硬度检测方法及要求见4.1.8的规定。 4.2.4累计运行时间达5万h,对M32及以上的高温螺栓,应根据螺栓的规格和材料,抽查1/10数量螺栓进行金相组织测试,当抽查比例不足一件时,抽取一件,以后抽查周期约3万h~5万h。金相检查的部位在螺栓光杆处,金相检测方法及要求见4.1.9的规定。 4.2.5每次大修时应进行蠕变监督螺栓的长度测量,然后算出蠕变变形量。测量位置、工具、方法见4.1.13的规定。 4.2.6对CrMoV钢、多元强化CrMoV钢和强化的12%铬型钢制螺栓的蠕变变形量达到0.7%时,或螺栓累积运行时间达到8万h~10万h,未进行蠕变变形测量的,应进行解剖试验。解剖试验至少从螺栓组中选择一根有代表性的螺栓进行解剖试验。抽检螺栓应是工作温度最高,或应力最大,或材料质量有问题的螺栓。
4.2.7在任何情况下,断裂的螺栓均应进行解剖试验和失效分析。 4.2.8经检验的螺栓可分为三类:
——正常螺栓。
——需重新热处理的螺栓。硬度高于要求的上限或者低于要求下限的螺栓,以及具有粗大原奥氏体黑色网状晶界的螺栓,进行重新热处理的螺栓按已恢复热处理螺栓的等级使用。
——超过标准需报废的螺栓。
4.2.9 根据上述各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运行螺栓的安全性作出评定,并提出改进
措施和需扩大检查的内容与数量。 4.3 更换与报废
4.3.1 对运行后检验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更换,更换下的螺栓可进行恢复热处理,检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如已完成运行螺栓的安全性评定工作,则可根据评定报告继续使用。
a)硬度超标。
b)金相组织有明显的黑色网状奥氏体晶界。 c)25Cr2MolV和25Cr2MOV的U形缺口冲击功:
l)调速汽门螺栓和采用扭矩法装卸的螺栓,Ak≤47J; 2)采用加热伸长装卸或油压拉伸器装卸的螺栓,Ak≤24J。
4.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螺栓应报废:
a)螺栓的蠕变变形量达到1% ; b)已发现裂纹的螺栓;
c)经二次恢复热处理后发生热脆性,达到更换螺栓的规定。 d)外形严重损伤,不能修理复原; e)螺栓中心孔局部烧伤熔化。
3.2.2 调节保安系统技术状况
3.2.2.1~3.2.2.5 本条评价项目(见《评价》)的查评依据如下。 【依据1】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17.1 防止超速。
17.1.1 在机组运行时,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 17.1.2 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起动和运行。 17.1.3 机组重要运行监视表计,尤其是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严禁机组起动。运行中的机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
17.1.6 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的静态试验(或仿真试验)与动态联调,合理设置系统中的整定值或参数,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特性良好。
17.1.10 机械液压型调节系统的汽轮机应有两套就地转速表,有各自独立的变送器(传感器),并分别装设在沿转子轴向不同的位置上。 17.1.11 各快速关闭的抽、排汽逆止门与其抽汽截止门应严密,逆止门的联锁应动作可靠,以防止抽汽或水倒流引起超速或汽缸进水。
17.1.12 对新投产的机组或汽轮机调节系统经重大改造后的机组必须进行甩负荷试验。对已投产尚未进行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甩负荷试验。
17.1.13 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危急保安器充油试验与超速试验、主汽门与调门的严密性试验和门杆活动试验、主汽门与调门的关闭时间检测、抽汽逆止门活动试验与关闭时间检测、保护电磁阀动作试验。并及时消除造成不能进行某项定期试验,或造成某项定期试验不合格的缺陷。
17.1.14 运行规程应对定期试验的试验目的、试验周期、许可试验的条件、试验操作步骤与注意事项、试验合格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17.1.15 在调节部套或高中压主、调汽门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机组起动。运行中发现主汽门、调速汽门卡涩或调速汽门门杆断裂时,要及时处理或研究对策。
17.1.16 采用同步器的机组,在滑压运行以及滑参数启动过程中,同步器的操作不应超过
正常调节范围,以防发生甩负荷超速。
17.1.17 机组长时间停运时,应按《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做好停机保护工作,防止汽门或调节部套发生锈蚀。 17.1.18 转子的机械超速试验的重点注意事项
17.1.18.1 超速动作转速一般为额定转速的110%±1%,该试验至少连续进行两次(两次试验动作转速的差值应合格)。在满足试验条件下,主蒸汽和再热蒸汽压力尽量取低值。 17.1.18.2 机组不宜在高转速下停留时间过长,并注意升速平稳,防止转速突然升高。 17.1.18.3 超速试验不可在进行完危急保安器充油试验后立即进行。高温高压及以上机组的超速试验,须在机组带额定负荷的10~25%约运行3~4小时(制造厂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后方可进行。
17.1.19 数字式电液控制系统(DEH)应设有完善的机组起动逻辑和严格的限制启动条件;对机械液压调节系统的机组,也应有明确的启动限制条件。 17.1.20 汽机专业相关人员,必须熟知DEH系统的控制逻辑、功能及运行操作。并参与DEH系统改造方案的确定及功能设计,以确保系统实用、安全、可靠。
17.1.21 电液伺服阀(包括各类型电液转换器)的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行。运行中要严密监视其运行状态,做到不卡涩、不泄漏和系统稳定。对电液伺服阀(包括各类型电液转换器)的反馈装置要定期检查,防止由于反馈装置失效造成机组跳闸。A、B级检修中要进行清洗、检测等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备用伺服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条件保管好。
17.1.22 主汽门和调门解体检修时应检查门杆弯曲度和动静间隙,检查阀碟和阀座的接触情况,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处理。
17.1.23 主油泵轴与汽轮机主轴间具有齿型联轴器或类似联轴器的机组,应定期检查联轴器的润滑和磨损情况,其两轴中心标高、左右偏差,应严格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安装。运行中如确认发生齿型联轴器故障,或主油泵工作失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17.1.24 要慎重对待调节系统的重大改造,应在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的、充分的论证。
【依据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9.1.2 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起动和运行。 9.1.3 机组重要运行监视表计,尤其是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严禁机组起动。运行中的机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
9.1.5 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的静止试验或仿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起动。
9.1.6 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发动机是否解列,有功功率是否到零,如解列保护未动作,迅速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严禁带负荷解列。 9.1.9 机械液压型调节系统的汽轮机应有两套就地转速表,有各自独立的变送器(传感器),并分别装设在沿转子轴向不同的位置上。
9.1.10 抽汽机组的可调整抽汽逆止门应严密、联锁动作可靠,并必须设置有能快速关闭的抽汽截止门,以防止抽汽或水倒流引起超速或机组进水。
【依据3】《防止20万kW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86)电生火字第194号文]。
一、对调节、保安系统的一般要求
1.各超速保安装置均应完好并正常投入。
2.在正常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运行。
3.在额定参数情况下,机组甩去额定电负荷后,调节系统应能将机组转速维持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
4.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应不大于5%,迟缓率应小于0.2%。
5.自动主汽门、再热主汽门及调节汽门应能迅速关闭严密、无卡涩。 6.调节保安系统的定期试验装置应完好可靠。
【依据4】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
【依据5】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
【依据6】300MW级汽轮机运行导则(DL/T609-1996)
【依据7】汽轮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GB/T7564-96)
【依据8】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55437-2009)
【依据9】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技术监督标准
3.2.3 压力容器及高温高压管道
3.2.3.1~3.2.3.2 本条评价项目(见《评价》)的查评依据如下。 【依据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 6.4 除氧器壳体材料宜采用20g或20R,不应采用16Mn和Q235,对于匹配直流锅炉的除氧器,除氧头壳体材料宜采用复合钢板。压力式除氧器本体结构、附件、外部汽水系统的设计以及除氧器制造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技术规定》执行。
9.1.7 压力式除氧器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两只,分别装在除氧头和给水箱上。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应小于除氧器最大进汽量。对于设计压力低于常用最大抽汽压力的定压运行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应小于除氧器额定进汽量的2.5倍。安全阀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50mm。
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9.1.8 进水或进汽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容器安 全阀排放量应根据可能造成容器超压的条件,按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计算。
高低压加热器的水侧和汽侧都应装设安全阀。 9.1.11 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该排汽管应尽可能取直。每只安全阀宜单独使用一根排汽管。排汽管上不应装设阀门等隔离装置。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疏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排汽管的固定方式应避免由于热膨胀或排汽反作用而影响安全阀的正确动作。无论冷态或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排汽管上装有消声器时,消声器应有足够的排放面积和扩容空间,并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
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有足够的强度。 9.1.12 安全阀上应配有下列装置:
a)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 b)弹簧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c)脉冲式安全阀接入冲量的导管应保温。导管上的阀门全开后,以及脉冲管上的疏水阀门开度经调整以后,都应有防止误开(闭)的措施。导管内径不得小于15mm。
d)压缩空气控制的气室式安全阀必须配备可靠的除油、除湿供气系统及可靠的气阀控制电源,确保正常连续地供给压缩空气。
e)安全阀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装置。 9.1.14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9.1.15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记录。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9.1.17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各项:
a)安全阀型式、规格;
b)制造厂名、制造许可证编号; c)产品编号; d)出厂年月; e)公称压力(MPa); f)适用介质、温度(℃); g)阀门喉径(mm); h)阀瓣开启高度(mm);
i)检验合格标记、检验标记; j)排放系数。
安全阀的排放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厂试验确定。 9.2.2 各类压力容器都应装设压力表。
9.2.3 压力表的选用和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出明显标记,指示该测压点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小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c)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d)压力表盘面刻度极限值为正常指示值的1.5~2.0倍; e)压力表刻度应考虑传压管液柱高度的修正值;
f)压力表校验工作结合大、小修进行,校验后铅封;
g)弹簧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阀门或旋塞。
9.2.4 压力表装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便于观察;
b)采光或照明良好;
c)不受高温影响,无冰冻可能,便于冲洗,尽量避免振动。 9.2.6 弹簧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移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时;无限止钉的压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