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量;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他影响正确指示压力的缺陷。
12.9 管道安装按DL 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的规定执行。支吊架应按设计的吊点位置及偏装值正确安装。管道的固定应牢靠固定。限位支吊架及阻尼器应准确调整。变力和恒力弹簧支吊架在安装过程应予锁住,只有在投入运行前才松开。管道保温施工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在管道安装全部结束后,应保证管系各点的设计标高,并将所有支吊架调整在设计规定的冷套位置。必要时要对支吊架进行热态调整。
13.2 除氧器应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设备、系统,编制现场运行、维护规程。
高压加热器在启动或停止时,应注意控制汽、水侧的温升、温降速度。 各类疏水扩容器应有防止运行中超压的措施。
13.17 发电厂应根据设备结构、制造厂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有关专业规程的要求,编制现场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记录。 13.18 发电厂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常规检修项目。 13.19 锅炉受压部件、元件和压力容器更换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改造应有设计图纸、计算资料和施工技术方案。
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结构及管道的重大改变、锅炉参数变化的改造方案、压力容器更换的选型方案,应报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审批。
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和压力容器、管道更换的资料、图纸、文件,应在改造、更换工作完毕后立即整理、归档。
13.20 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的质量。修理改造后的整体验收由电厂总工程师主持,锅炉监察工程师参加。重点修理改造项目应由专人负责验收。
13.21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检修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他重物起吊的支吊点。
14.11 超压试验的合格标准:
a)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的泄漏痕迹; b)受压元件没有明显的残余变形。
14.12 在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种类和周期规定如下:
a)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b)内外部检验:结合大修进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1~3级;每隔6年检验一次;3~4级,每隔3年检验一次。
14.13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a)多次返修过的压力容器;
b)使用期限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需缩短周期的; c)检验员认为该缩短的。
14.14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是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为10年至少一次。耐压试验的要求、试验压力、合格标准按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a)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 b)对安全性能有怀疑时; c)停用两年重新使用前; d)移装;
e)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14.15 在役压力容器的外部、内外部检验内容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和劳动部《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除氧器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技术规定》执行。
14.16 在役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和主给水管及其附件的技术状况应清楚明了。若无配制、安装等原始资料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应结合大修尽快普查,摸清情况。
14.17 主蒸汽管、高温再热蒸汽管的蠕变测量应由专人负责。测量工具应定期校验,并及时正确地记录测量和计算结果。测量间隔、测量和计算方法按DL 441《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执行。
主蒸汽管、高温再热蒸汽管的检验周期、更换标准按DL 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的规定执行。
14.18 工作温度为450℃的中压碳钢主蒸汽管应加强石墨化检验。运行10万h后应进行石墨化检查。当有超温记录、运行15万h或正常工况下运行达20万h时必须割管检查。
焊接接头、管材石墨化达3~4级时应进行更换。
14.19 主蒸汽管、高温再热蒸汽管弯头运行5万h时,应进行第一次检查,以后检验周期为3万h。
若发现蠕变裂纹、严重蠕变损伤或圆度明显复圆时应进行更换,如有划痕应磨掉。 给水管的弯头应重点检验其冲刷减薄和中性面的腐蚀裂纹。
14.20 管道运行中应检查支吊架有无松脱、卡死以及管道的膨胀情况,检修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和修复,并做出记录。
14.21 在役锅炉和主要受压管道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入锅炉和管道技术档案,并填写锅炉登录簿。在役压力容器检验后应填写在用压力容器检查报告书。
【依据2】《关于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81)电办字第11号文附件2]。
1981年1月11日,辽宁清河电厂7号机(20万kW)发生高压除氧器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设备、厂房的毁坏。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电厂应对现有高压除氧器及其他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于高压除氧器,应就加热汽源、进汽调整门、除氧器的压力与水位的自动控制、安全门、仪表、信号、保护装置,以及设备本身等,进行系统的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力求在一年内,从根本上改进设备,杜绝高压除氧器及其他压力容器的爆破事故。
二、要加强对除氧器的运行监视,严格岗位责任制。除氧器运行规程中,关于起动、停止、倒换汽源,以及超压情况下的紧急处理等,应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两段抽汽之间切换点,必须根据设计院和制造厂的说明,结合运行的实际数据,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防止压力高的蒸汽直接进入除氧器。对于保证除氧器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应通过培训和考试,使运行人员充分掌握,并严格执行。
采用单元制给水系统的机组(包括母管制给水系统解列为单元制给水系统运行时),高压除氧器的进汽调整门及安全门,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在尚未改进前,可暂时停用高一段(或冷段)抽气。如低负荷采用滑压运行时,须对除氧器供水系统进行计算和试验,订出防止给水泵汽化的措施。必要时,请原设计单位和试验研究所协助这项工作。
三、现用的蝶型进汽压力调整门,由于漏流量大,调节性能差,应更换为双座、单座或套筒等型适用的调整门,该调整门应能满足高压除氧器不同工况(包括最不利工况)的要求,并具有较好的调节性能。如一个调整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取串联减压调整门或采取旁路方式并联一个小调整门等措施,以提高运行的可靠性。
四、除氧器安全门的总排汽能力,应能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需要,当凝结水泵突然停止上水,进汽调整门在最大压差的情况下因故全开时,安全门均能充分排放蒸汽。对现有的高压除氧器的安全门,应进行一次排汽能力的核算,排汽能力不足者,应增加安全门。
单元制给水系统中,除氧器上应配全启式安全门,并不少于两只,其排汽能力可按照一机部颁标准《弹簧式安全阀技术条件》(JB 452—1977)计算,其排量系数如没有制造厂数据,可暂按0.6计算。
安全门应每年校验一次,每季应试排汽一次。这项工作需要在专人监督下进行。其动作压力,可视给水泵汽化的条件及安全门的回座压力,定为工作压力的1.1~1.25倍。
安全门的排汽管需有相应的排放能力。
五、采用单元制给水系统的机组,高压除氧器的压力调整装置必须投入自动。如因故暂时不能投自动时,应能实行远方操作,但不得把汽源电动门拆除“自保持”作调整门用。
现有的仪表、信号、高水位自动排放、压力及水位自动调整装置等均应修好使用,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缺少的,应在今后改进中补齐。
为了防止误操作和误动作,造成除氧器超压,应采用一些闭锁装置做为后备保护措施,如安全门开启后,除氧器压力继续升高时,可通过接点压力表联动关闭汽源电动门,或开启另外装设的电动门排汽。
为了提醒运行人员及时进行汽源切换,除氧器表盘上应装有除氧器压力高、常用抽汽压力低和高一段(或冷段)抽汽压力高的警报信号。
六、高压除氧器的供汽管道,包括电动门,供汽压力调整门等附件的设计,应满足最高供汽压力及最高供汽温度的要求。当供汽压力调整门前没有安全门时,该管道应按供汽汽源的最高压力考虑其强度,不考虑减压和闭锁的作用。
七、各电厂应建立除氧器设备档案,其中包括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制造安装图、质量证明书(如强度计算、焊缝检验、水压试验等记录);施工单位提供的焊缝检查记录、水压试验记录;电厂历次检修及缺陷处理、检查试验情况资料等。基建中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向制造厂索取连同安装中的施工记录转交给电厂。已投产的电厂,由电厂努力补全,如制造厂不能提供强度计算材料时,电厂应查明实际壁厚及腐蚀情况,进行核算。
各电厂应结合最近一次检修,对除氧器的焊缝进行检查,重点是手工焊接的承压焊缝,如外观检查认为有问题时,应进行探伤检验,不合格进行补焊,以后每三年再检查一次。凡整体组装后未进行水压试验的除氧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补做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若制造厂没有规定数值,可按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以后每六年再做一次。
关于焊缝外观检查、探伤检验和水压试验等要求,按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今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时,则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当除氧器头部所用钢材的强度不能满足供给最高温度的要求时,进汽管(包括门杆漏汽回收等高温汽管)应避免与器壁直接接触(如在管外采用套大小头的措施等)。新建工程的除氧器头部应按抽汽最高温度进行设计。
八、各电厂应对单元控制室装配式顶板进行一次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板与梁之间的节点结构情况(选择重点检查),若与图纸不符或设计不合理时,应尽可能采取加固措施。
正在施工的基建工程,如单元控制室布置在除氧器的下方时,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运行值班人员的伤害,可按不同情况拟定修改设计或补强方案,以加强单元控制室顶板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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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并提高设计荷载。凡有条件的应改为现浇,设计荷载采用1000kg/m。同时,应考虑完
善的防水措施。改进设计由工程主管单位组织审查,连同追加概算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核定,并由电力建设总局负责归口。
设计中的新建工程,单元控制室顶板应采取现浇,并避免把除氧器直接布置在该控制室的正上方。电力建设总局应对除氧给水系统、除氧器的布置方式及提高单元控制室的防护标准等方面提出修改措施,并考虑采用除氧器滑压运行的可能性,于1981年6月底前下达初步设计修改任务。
九、为了提高设备和设计质量,以电力建设总局为主,请一机部电工总局参加,组成调查研究小组,参照国内外经验,提出单元制给水系统除氧器采用滑压运行的措施方案,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这个小组还要对除氧器的设计压力、温度、腐蚀裕量、水箱储量、安全门、压力调整门及其他保护装置、热控装置等技术标准提出建议,以形成相应的设计规定。
十、现行电力生产运行、设计、施工等有关规程中,凡与上述各项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应由该规程的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依据3】《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 2.1.5 除氧器壳体材料宜采用20g或20R,不应采用16Mn和A3F。
对于匹配直流锅炉的除氧器,除氧头壳体材料宜采用不锈钢与20g或20R的复合钢板。 除氧器壳体材料的含碳量不宜大于0.25%。碳钢材料的焊条应选用低氢型碱性焊条;不锈钢材料的焊条应选用酸性焊条。
对于在役的16Mn和A3F除氧器,应根据劳动部门颁发的《在役压力容器检验和缺陷处理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和本规定有关条文,加强检验、改进不合理结构、修补缺陷、监督运行。对于缺陷严重、难于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保证安全运行的除氧器,应限期报废,做到有计划地更换。
【依据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能源安保[1990]609号文附件1)。
附件二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表示1级 2 表示2级 3 表示3级 4 表示4级 5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设备及系统布置合理;规定的执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现场规程、管理制度齐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新压力容器和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满足: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若
有特殊情况不能投用时,应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设备及系统布置基本合理;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3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确定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基本齐全,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动装置因故未投或投用不够正常;设备及系统布置存在一些问题,但能安全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够齐全,但规程基本满足设备安全运行需要。
4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不齐全,或没有按规定投用,设备及系统布置不够合理,只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齐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
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4.不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几级,安全阀排汽量都应核算合格。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办法
A1 评级说明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及部件检验结果进行评定,且以其中主要部件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是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评级的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共分为五个等级。 1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处于最佳安全状态。 2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3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一般,尚在合格范围内。 4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处于在限制条件下监督运行状态。 5级,表示锅炉压力容器停止使用或判废。 A4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标准
A4.1 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安全状况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