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别原则及其逻辑贯彻(10)
2012-11-01 21:09
[五] 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由与结果的区别原则”,载《法学钻研》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六]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径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二00一年第五期。
[七] 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载《法学钻研》二00八年第三期。
[八] 田士永:《物权行径理论钻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三一0-三一二页。
[九] 张景良:“物权变动区别原则下类型化题目的解决”,载《法律适用》二00八年第一、二期。
[一0] 孙宪忠教授主意我国民法应该采用物权行径理论,也主意用物权行径来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好比,《物权法》第一二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一五八条分别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则,1般以为此处的合同是债权合同,但孙宪忠教授以为:“对于于这两种导致物权变动生效的合同,假设根据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来望,固然不可以将其理解为债权合同。原由很简朴,根据债权合同只能发生债权意义上的哀求权,而不能发生物权;所以这里的合同只能理解为物权合同。假设不承认物权契约,就不能理解这里的立法规则,而且还等闲发生债权契约发生物权的曲解。”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载《法学钻研》二00八年第三期。
[一一] 《物权法》颁布之前有大量此类文献,在此不十一罗列,颁布之后的学术论著,主要可以参见王轶、关淑芳:“物权变动制度3论”,载《法律适用》二00八年第一、二期;王利明:《物权法钻研》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二五六、二六九-二七二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八四-八五页;崔建遥:《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九年版,第四九-五二页;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一0年版,第一一一-一一二页。
[一二] 黄松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八六页。
[一三] 钟丽娟、张建:“物权变动的区别原则钻研”,载《政法论丛》二00四年第四期。
[一四] 一九八四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告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履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第五六条对于此题目有不同的划定。
[一五] 该解释中也同时存在体现区别原则请求的做法,好比第一二条。
[一六]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径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二00一年第五期。
[一七] 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载《法学钻研》二00八年第三期。
[一八] “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案”,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00一年第四期。
[一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二00四)民1终字第四六号“上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超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二00六)民1终字第二六号“上诉人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也采用了将合同效劳与物权效劳入行区别的原则,参见黄松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九0-九一页。
[二0] 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钻研”,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
[二一] 惋惜该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计划定应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划定”,导致了对于《担保法》第四一条的援用,从而违离了区别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第九条第一款对于此作出了修正。
[二二]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五六-五七页。
[二三] 张家勇:“物权法区别原则的意义及其贯彻逻辑”,载《法商钻研》二00二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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