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别原则及其逻辑贯彻(9)

2012-11-01 21:09

第1,在法律体系的构造方面,有益于区别债权瓜葛以及物权瓜葛。债权本色上是1种哀求权,仅患上向特定的人哀求为或者不为必然的行径;物权本色上是1种安排权,拥有排他性,1切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患上侵略的义务。正因为这两种权力的性质拥有根本的不同,在法律体系的构造上必须对于其作用规模予以区别,也就是必须要区别债权瓜葛以及物权瓜葛。区别原则通过将公示设置为物权变动效果产生的法定形势,从而以此为标志,将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合同的效果区别开来;与此同时,通过对于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要件的设置,又将合同的效劳评价与公示、物权变动效果区别开来。对于债权瓜葛以及物权瓜葛的区别使患上法律体系更为明晰。

第2,在交易当事人的法律瓜葛方面,有益于维护善意1方当事人的利益。区别原则对于交易瓜葛中善意1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对于登记哀求权以及背约责任哀求权的维护来实现的。依照区别原则,原由债权合同的生效不以完成物权公示为要件,也不以处罚人有处罚权为前提,当由于另1方当事人的毛病而不能实现物权变动时,善意1方当事人便可以够基于有效的合同哀求对于方施行登记的手续以实现物权,或者者主意对于方承担背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第3,在法律的社会效果方面,有益于保护交易秩序。首先,区别原则能够使社会上的产权状况明晰化,从而维护第3人的利益。物权是1种对于世权,于是请求其必须公开化,未经公示便不能使别人通晓权力的状况。依照区别原则,合同生效并没必要定导致物权变动,公示的完成才是物权变动的标志。假设背抗区别原则,仅仅根据生效的合同来肯定物权,从而使不拥有公开性的合同拥有了抗衡第3人的效劳,这样无疑会侵害第3人的利益。第3人是社会总体的交易秩序的化身,而维护第3人就是维护社会总体的交易秩序。[四九]其次,区别原则有益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五0]通过确立拒不施行登记义务1方的背约责任,和另1方对于基于有效合同的登记哀求权的行使,可以催促当事人严守合同,彻底施行合同义务。再次,区别原则有益于激励交易。假设当事人之间对于物权的设立以及移传达成合意,只要这类合意不背抗法律法规的强行性划定以及公序良俗,即便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也应该以为合同已经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办登记手续。[五一]这样的立法选择可以使合同绝量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效劳,从而实现激励交易的目的。

第4,在法律思维方面,区别原则是对于法律题目入行分析的工具。以无权处罚与善意取患上的瓜葛为例,必须明确无权处罚主要是合同法中的制度,而善意取患上是物权法中的制度,无权处罚作为原由行径,善意取患上作为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对于2者的效劳评价入行区别,不能以善意取患上的结果或者其中的要素来作为断定原由行径效劳的依据。好比,将未被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未取患上处罚权的无权处罚行径的生效条件限定为相对于于人具有订约时的善意以及支付了合理的代价,这类观点的效果当然在社会利益支配上较严格的债权合同效劳待定说而言拥有踊跃意义,但以区别逻辑衡量其分析法子,却不甚妥帖。
 
 
 
 
注释:
[一] [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法》,王茵译,渠涛审校,北大出版社二00六年版,第三0页。
[二] 见《物权法》第六条。另外,该法第2章名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歼灭”,所划定的实际上就是有关物权变动的内容。
[三]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六四页。
[四] 在更早的论文中,孙宪忠教授将分离原则的意义解说为:“将权力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径(1般为债法上的契约或者称之为合同)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径作为两个法律行径,而不是1个法律行径;前者为原由行径,后者为物权行径,即两个行径。”参见孙宪忠:“物权行径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钻研》一九九六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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