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别原则及其逻辑贯彻(11)

2012-11-01 21:09


[二四] 又称为物权行径无因性的“冲淡”或者“相对于于化”,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九六-一0一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二五-二六、二九页;王泽鉴:《民法物权 通则&#八二二六;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八九-九0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七二页。另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恶意者不患上主意无因原则”,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三八-一四0页。
[二五]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六二-六三页;[德]M&#八二二六;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二二0页。
[二六]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八一页。
[二七]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九五页。
[二八] 田士永:《物权行径理论钻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二二一、二一一-二一二页。
[二九]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一二0-一二一页。
[三0] 好比一九八四年八月三0日宣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第五五条,一九八八年四月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八九条。
[三一] 韩世遥:“无权处罚与合同效劳”,载《人民法院报》一九九九-一一-二三;丁文联:“无权处罚与合同效劳”,载《南大法律评论》一九九九年秋天号;张谷:“略论合同行径的效劳”,载《中外法学》二000年第二期;王闯:“试论出卖别人之物与无权处罚”,载《人民司法》二000年第一一期;田士永:《物权行径理论钻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二二六-二三二页。
[三二] 该种观点为王轶教授所回纳,并指出是少数说,但并未注明代表性文献。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二0二-二0三页。
[三三]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01条”,载《人民法院报》二000-一-八;崔建遥:“无权处罚辨”,载《法学钻研》二00三年第一期。
[三四] 王利明:“论无权处罚”,载《中国法学》二00一年第三期;孙鹏:“论无权处罚行径”,载《现代法学》二000年第四期。
[三五]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二一三-二一六页;葛云松:“论无权处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一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一年版;董学立:“也论无权处罚”,载《法学论坛》二00二年第三期。
[三六] 田士永:“出卖人处罚权题目钻研”,载《政法论坛》二00三年第六期。
[三七] 田士永:《物权行径理论钻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二二四页。
[三八] 林诚2:《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三0一页。
[三九]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二0七页。
[四0] 由于《合同法》未能通过妥帖的立法技术区别强迫性规范以及提倡性规范,导致审判实践中患上多裁判者误将提倡性规范认作强迫性规范,将出卖别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认定为尽对于无效的买卖合同,或者在当事人未根据《合同法》的划定就特定类型的合同采取书面形势时,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径认定为尽对于无效的合同行径或者不成立的合同行径。参见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于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央”,载《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二00五年第三期。
[四一] 崔建遥:“无权处罚辨”,载《法学钻研》二00三年第一期。
[四二] 崔建遥:“无权处罚辨”,载《法学钻研》二00三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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