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别原则及其逻辑贯彻(12)
2012-11-01 21:09
[四三] 董学立:“也论无权处罚”,载《法学论坛》二00二年第三期。
[四四] 孙鹏:“论无权处罚行径”,载《现代法学》二000年第四期。
[四五] 好比有学者在讨论无权处罚与善意取患上制度的瓜葛时就以为,在无权处罚的情况下,相符善意取患上制度的适用条件时,即使权力人拒尽追认,该因无权处罚而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参见王利明:“论无权处罚”,载《中国法学》二00一年第三期。
[四六] 王利明:“论无权处罚”,载《中国法学》二00一年第三期。
[四七]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于《合同法》的释义中可以显著地望到这类思路的痕迹,他们将“无处罚权人处罚别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力人的事后追认或者者在合同订立后取患上对于财产的处罚权”作为无权处罚别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的1般特色,并以为:“在权力人追认前,因无权处罚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劳待定状况,在患上到追认之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之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起就发生法律效劳,任何1方当事人均可以哀求对于方施行合同义务。依据本条的划定,假设无处罚权人订立合同后取患上处罚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罚的本色是处罚人在无权处罚的情况下处罚别人财产,从而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假设处罚人在合同订立后取患了财产权力或者者取患了对于财产的处罚权,便可以够解除了无权处罚的状况,从而使合同发生效劳。”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二00九年版,第八八页。
[四八]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二五五-二六一页。
[四九] 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由与结果的区别原则”,载《法学钻研》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五0] 王利明:《物权法钻研》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三二0-三二一页。
[五一] 王利明:《物权法钻研》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三二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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