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药品GMP检查指南---原料药(15)

2020-11-29 00:16

四、物 料

380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1. 供货商审计:应根据物料质量标准从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准的一个或多个供货商

处采购物料。如果关键物料的供货商不是该物料的制造商,中间体或原料药生

产企业应当有该物料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并对关键物料供货商进行质量审

计。

2. 由物料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一起承担供货商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是关键物料

的供货商。设计内容如下:

2.1 供货商合法的资格审核,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许

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范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药品的生产批件、

批准文号、注册生产地址、检验报告单、《营业执照》等。

2.2 供货商厂房、设施、设备的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等。

2.3 供货能力,企业信誉等。

3. 通过审计,建立供货商档案,由QA设专人管理。

3.1 鼓励将供货商作为物料的质量标准的一个附加项目来处理,关键物料不得从

未经审计的供货商处进货,供货商改变时,需经质量管理部门认可。

3.2 有采购、储存、发放、使用的相关管理规程。

3.3 物料采购合同应有名称、规格/标准、数量、包装要求等内容。

3.4 到货验收时,应按合同要求检查核对批号、代号(相当于质量标准)、本企业

编号(或批号)、到货数量和包装有否损坏等情况。

3.5 物料部门应建立库卡,物料台帐等,物料存放位置应与库卡上标明的一致。

3.6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宗原料、溶媒等物料验收时可根据其对质

量影响的大小,实行混批编号法;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7 上述购进的物料与已入库物料(如溶剂或储槽中的物料)混合前,应按规定

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3.8 检查企业为确保无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是否采用专用周转车,对每车

物料抽样检验等方法。

3.9 物料的使用采用“First-in First-out”,即“先进先出”的方法。

380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开存放。

1. 制药企业物料的标识通常包括三个要素:品名、代码(相当于质量标准/规格)

和批号(一些要求较低的包装材料或大宗物料可酌情设编号),实行计算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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