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布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书或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或批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