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8)

2020-11-29 00:45

2012年发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不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可以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协助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事项进行整改,形成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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