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布
查,必要时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邀请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委托设计、评价等业务,应当与接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连贯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在本细则下发前已经由某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或设计批复的,由原批复机关继续实施后续的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