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4)

2020-11-29 00:45

2012年发布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省安监局可根据本省实际,对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合法性审核、审查,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技术评审需要的,可以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与。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和相关导则、规范的要求,编制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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