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布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可以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审,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设计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及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实用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