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布
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通过审查的,予以批复;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批复文件。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般要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验收一并进行。
专家评审和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变更审查与新申请审查程序和要求一致。建设单位应就变更内容提交专题报告进行说明。变更后职业病危害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更后职业病危害类别申请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抽调具有监管职责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