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布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