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1)

2020-12-05 00:22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成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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