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8)

2020-12-05 00:22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 竣工验收应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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