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9)

2020-12-05 00:22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进定数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圆形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1.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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