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各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位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