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8.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唆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