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3)

2020-12-05 00:22

3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支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支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支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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