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影响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