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城市规划法的实施
明治后半期到大正中期,城市急速发展起来。为了适应当时的现状,日本政府于大正8年(1919)废除《市区修建条例》,并于同年4月5日颁布了《(旧)城市规划法》及《市街地建筑物法》。前者内容总共包括三十三条,其定位是“在交通、卫生、保安、防空、经济等方面,为了永久地维护公共安宁和推进福利重要设施的规划”,此处所说的“公共”不是指市民的共同利益,而是指国家为了推进富国强兵计划而规定的东西。后者在制定一年后的12月1日才开始实施,其内容总共包括二十六条,把用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三种,只规定了木制住宅的大体建筑构造,忽视了其抗震功能。
以上两条法制规定本是为了整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城市郊区无秩序开发现象而制定的,但由于其实施后不久的大正12年9月发生的关东大地震把整个东京市面积的44%烧为灰烬,其最终只能以震灾后事业复兴、土地区划整治而告终。昭和时期,急速膨胀的军国主义热潮中,除了实施国防方面必要的城市规划之外,再没有颁布其他的任何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