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建立必须制度
(13)不遵守娱乐室、图书室、网吧有关管理规定,但尚未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
(14)用餐时间不排队、乱倒饭菜,打多吃少浪费;
(15)在墙壁上乱涂、乱画、乱踢;
(16)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的要求穿戴齐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口罩、工鞋、手 套等安全劳保用品)进入车间操作区;
(17)未经人力资源部后勤专员许可,随意更换宿舍或床位。
(18)工作失职导致工作结果出现差异,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
(19)当班管理人员漠视所属员工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安全防护要求、工艺操作要求,不制止或不纠正者。
(20)当班管理人员因部门工作人员违纪或工作过失出现损失,须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21)其它类似性质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行为。
5.3在生活及工作中有以下行为者,每次记小过或以上处分;如多次违犯者,公司可视造成的影响情况按《劳
动合同法》第40条要求提前30天通知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
(1)工作时间未经上级许可擅自离开公司外出或无故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岗位逗留,擅离职守,同时按旷
工相关规定核算考勤。
(2)工作失职,致使产品不合格;零部件、工具、设备、物品、物料损坏或丢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未经部门主管/经理或最高负责人批准私自换班、换休。
(4)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病假单;或以病假为名,在外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
(5)弄虚作假、涂改、伪造各类单据或原始记录。
(6)事前不请假,不上班,从不上班开始,两天之内本人或委托人未向本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通告者。
(7)拒绝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或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8)伪造出勤记录或请他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者;
(9)对待客户,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恶劣,引起用户不满,影响公司业务和信誉。
(10)长期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态度不端正。
(11)公司内拾到他人物品应交没有上交,私自保留被查实发现;
(13)在公司内部泄漏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14)不遵守公司生产安全规定;违反消防条例,擅自使用消防设施;
(15)未经许可,随意将外人放进或带入公司生产或生活区;
(16)带物品进出厂区时不配合保安接受安全检查;
(17)擅自将本人工资信息泄漏给他人,在同事中相互打听、造谣、议论他人收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18)不遵守公司品质管理要求,导致不合格批或不合格品流入下一工序或客户,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19)当班管理人员因部门人员违纪或工作过失出现较大损失,须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20)其它类似性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5.4在生活及工作中有以下行为者,每次记大过或以上处分,同时公司可视造成的影响情况按《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要求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
(1)在厂区内大吵大闹,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威协、毒化公司风气,搅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2)未经许可无证驾驶或私自动用机动车、叉车尚未造成损失者;
(3)工作时间内兼任其他公司工作;
(4)无理取闹,串联闹事,起哄,怠工,严重搅乱生产秩序或工作秩序;
(6)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他人闹事,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7)未经许可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8)工作时间喝酒,带醉意上班,影响极坏;
(9)在公司范围内参与赌博或知情不报者;
(10)不按上级正确命令或工艺操作文件要求作业或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产品较大质量问题、报废或无法弥
补的损失;设备或工具较大损坏;化学溶液大量冒槽等;本人或其他同事工伤,其他重大损失者;
(11)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玷污个人名誉者;
(12)在外公开诋毁公司的名誉和信用,使公司受到损害;
(13)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工具设备损坏,产品返工或报废,本人或其他同事工伤,其他重大损失者;
(14)工作态度恶劣或工作疏忽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包括经济和公司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