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十项工作制度(12)

2021-02-21 09:19

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要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受理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 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 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 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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