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十项工作制度(9)

2021-02-21 09:19

六、责任追究制度

1、监管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站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⑴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⑵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 ⑷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⑸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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