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责任追究制度
1、监管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站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⑴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⑵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 ⑷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⑸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