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十项工作制度(13)

2021-02-21 09:19

(5)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 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 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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