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 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 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