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