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委托监理
1.作业目的
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是国家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现行建设工程五责任主体之一,选择一个服务到位的监理公司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
2.作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司程序文件《施工过程控制程序》、《合格供方评价与选择控制程序》和工作文件《施工准备工作流程》。
3.主管岗位 主管工程副总:审定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合同。
主办岗位 工程部经理:选择监理单位。
协办岗位 项目经理:协助选定监理单位,草拟合同。
4.紧前工作条件
项目立项已批复,具有项目计划备案确认书;用地、规划已批复,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方案报建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作业描述
5.1监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详细的规定,《******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