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由于不负责任或失职而造成的盘亏、损失,应追查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旧领新
(一)交旧领新
1、交旧领新是指领新料时,必须同时交回旧料,否则仓库不予发放。
2、对于新增材料,用料部门无旧料可交,经公司分管领导批示、企业发展部登记后,方可领用。
3、用料部门将旧料丢失不能交回的,必须由企业发展部按材料的原值对其处罚后,才能领新料。
4、交旧领新采取谁用谁交、谁用谁管,用管结合的办法。
(二)废旧材料的储存、发放、销售
1、物资管理部对回收的废旧材料,采用于新材料一样的管理办法,设立专库、专人、建立专帐,集中保管,分类存放,以正式手续验收、发放。
2、(1)废旧材料的销售由物资管理部负责,销售货款全部由财务收缴入帐,任何人不得截留,严禁私设小金库。
(2)废旧材料的销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售给手续合法的收购单位。
(三)废旧材料的修理复用
1、收回的废旧材料要分类存放,对有修复价值的材料,物资管理部都要组织修理,公司付给适当的补贴。